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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晚明“投献”问题的相关说明——以徐阶家族为例 (3 / 4)
《明史》卷178《朱英列传》:“……疏陈八事……镇守中官、武将不得私立庄田,侵夺官地……治奸民投献庄田及贵戚受献者罪。”
《明史》卷15《孝宗本记》:秋九月庚戌,禁内府加派供御物料。闰月癸已,禁宗室、勋戚奏请田土及受人投献。
《明史》卷77《食货志一》:世宗初,命给事中夏言等清核皇庄田。言极言皇庄为厉于民。自是正德以来投献侵牟之地,颇有给还民者,而宦戚辈复中挠之。……是时,禁勋戚奏讨、奸民投献者,……。
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徐阶弟弟徐涉(嘉靖二十六年进士)在南京大理寺卿任上也曾对论及此事:
一、奸民违法。臣惟投献、诡寄及伙计等项之弊,南京士民有之。
近来天下府州县,凡奸民之田,诡寄于官户者,亦甚众矣民或以十分之四五,当十分之差或以十分之六七,当十分之差,此辈安然坐享富贵,则包庇者广耳。
不立之法,以障狂澜,则田产将尽归巨室,而民之户田稀矣。
……令法司衙门会同户部酌议大职官等项滥受投献、诡寄、伙计一应之罪,以苏饥积困,以广我皇上爱养元元之意。
若有自首者,姑免其罪,其田听与民一体当差,悉将黄白二册改正若有不首,及本户似前喻利不肯当差者,许里甲人等据实举首,治以应得之罪,仍将其田入官收租送部以充边储。所司明知故纵者,并治以罪,则民庶乎可少存万一矣。
(《明经世文编》卷《奏为恳岂天恩酌时事备法纪以善臣民以赞圣治事》)
可尽管如此,由于通过接受“投献”所获得的利益实在是太吸引人,随着越来越多的士绅卷入其中,人们慢慢形成一个共识:接受“有亲族关系的人”的投献虽于法不合,但从人情上来也是不得以而为之,因而在不公开的场合下也是被士绅们认可的,这也是后来反对“均田均役”的一个主要理由。(《论明末苏常松三府之均田均役》)
那么,既想接受“投献”,又碍于当时的法律规定,当然就需要寻求一种变通的办法,以达到“暗渡陈仓”的目的。于是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从弘治《问刑条例》开始,我们看到法律规定中开始将“投献”与“私捏文契约典卖”并提,甚至可以是互换的。
其中,此一现象早在《皇明条法事类纂》中就已经出现了:
成化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都察院等衙门右都御史等官戴等题。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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