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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晚明“投献”问题的相关说明——以徐阶家族为例 (4 / 4)
一禁投献。……又有官豪势要之家,通同盗卖,及有等军民为因两家田土争竞不明,或先买与人价银低少,俱各朦胧献与王府。其投献之人畏惧照例充军,却乃典立典卖文契,以为掩饰。往往事发,因而文契止照常例发落。
……乞救该衙门计议,合无转行巡按江西监察御史并按察司,今后但有僧道军民人等将田地投献王府者,事发不构有无典卖契书,僧道民人一体照例问发。……。
前件会议得太监刘倜……共称僧道军民人等通同旗校将争竞不明,并过及寺观田土投献王府,畏惧例该充军,却乃写立典卖文契掩饰。及至事发,因有文契,止照常例问罪发落。……因后遇有此等因犯,务要推审明白。如果将争竞不明、并卖过田土,及僧道将寺观田土各卖典,及盗卖与人各依律问拟发落。若无典卖实情,止是朦胧投献王府,假捏典卖文契掩饰者,照例问发边卫充军,田土给还寺观,及应得之人,管业如此,则用刑不滥,事体适宜。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3《户部类》,《禁革寺观田土投献典卖与王府例》)
这反映了一种当时极为普遍的现象:投献者和受献人为了逃避对“投献”的惩罚,采取“私捏文契约典卖”的方式以规避之,而“典卖”自然会产生“不敷产价”与“赎买年限”的问题,这些问题就引出了海瑞处理徐阶案时的法理争议。
进而,我们可以看到,通过“投献”,徐阶与佃户之间形成了一种新关系:“典买主一典卖主”。
明代盛行“投献”,除了一般认为的“出于避税”的考虑外,还有另外就是“投献”的农民可以借助豪绅势力解决利益纠纷,比如兄弟、叔侄遇到田宅、财产等方面的纠纷,僵持不下时,就有可能出现“投献”的情况,作为“投献”的一方肯定会获得某种形式的好处,以及通过“投献”,可以获得“受献者”资金等方面的帮助,从而获得经商资本的积累。
《皇明常熟文献志》卷18《风俗志》:
“投献田宅,民间或兄弟叔侄相争,即将祖宗分授已定者,尽献于豪有力之家。豪家随遣狠仆数人,下乡封门招佃。其田主、屋主或执券而争。
则老拳毒手交下如雨,而其主涕泣退矣,退犹沽酒市脯鸡豚款待,濒行犹索舟金谢礼……
兄弟叔侄投献,犹云分授之时或有偏向也。
至于五世担免之族,或百年以前交易,又有异姓无籍之辈从无交易者,遇有忿憾,亦立一契投献,而豪门狼仆,其肆毒亦如之。则赵甲献而钱乙赎矣。如此恶俗,不知何时而止,可为仰屋窃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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