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五八回 海上贸易 (7 / 8)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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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八回 海上贸易 (7 / 8)
        海商协会起到立法的作用,有关海商的法律法规都应该通过这个协会商议并表决,海商协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进行日常的管理。具体是由海关来执行,海关所起到的就是执行的作用。

        由辽南联席会议所属的理问所负责审问判决,类似于法院,水营在承担护航任务的同时,也会对船上地货物进行抽检,作为暴力机构,根据判决采取相应的措施,类似于警察。

        此外,李彦还打算借着郑书手下的审计机构组建监察所。对海商协会、海关进行监督,在必要地时候向理问所提请诉讼。

        在李彦的这种设置下,虽然并不是严格的三权分立,实质上还是一种双方权力平衡的格局,不过对商人们来说,他们不仅听到了很多新奇的词汇,更关键的是他们听到了一种十分有意思的新奇想法。

        诚然,按照李彦的想法,立法、执行、检察、审判和暴力执行都是由不同的部门。由此就形成了相对独立地权力分立体系,这也是近现代西方所追求三权分立的基本思路。

        所不同的是海商协会与海关的关系比较密切,很难避免两者不会勾结起来,当然,要是海商发展到一定程度,人数比较多的话,海商协会与委员会、海关之间,就好像是选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这样的思路显然并不符合李彦的想法,李彦认为最佳的状态应该是海关地人选虽然由海商协会选出。但并不直接接受海商协会的管理。行政与立法应该是相对独立的。

        不过眼下来说,这样的想法要实现起来并不容易。只能尽量减少这样的联系,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对此,李彦也只能一步一步来,慢慢实现最终的想法。

        李彦当然也不能容忍海商协会因为利益而抱成团,所以在海商协会、委员会中,都需要有辽南联席会议的代表加入,李彦甚至想到,在委员会中,来自理问所、后勤部、水营的代表都必须要有。

        这样一来,因为重要地决策都必须通过委员会与协会,辽南衙署就能充分把握协会地动态,如果真的出现海商们抱成团地动向,也可以及时作出调整。

        同样的,李彦甚至决定接受海商协会与海关的首脑参加辽南联席会议,这一点让参加会商的商人感到特别动容。

        在李彦的设想中,水营对商船有查缉的权力,但是没有任何处罚权,譬如水营发现了某个海商偷逃税款,只能交给监察所,由监察所向理问所起诉,只有理问所才能确定海商的罪责。

        虽然说水营、理问所、监察所都是官府的设置,不过海商在听了李彦的解释以后,大多数是不再疑虑,因为他们从来没有看到过,官府会为了消解大家的疑虑,而做出这样的安排,他们宁愿相信,李彦是真的想创造一个公平、廉洁、高效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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