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权利宣言 (2 / 5)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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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权利宣言 (2 / 5)
        在战时情况下,要对游击队进行改编,就只能以谈判的方式进行,也就只有在充分尊重与保证游击队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对游击队的改编工作就不可能顺利完成,也就无法解除战时状态。

        由此可见,刘诚志实际上给予了游击队最大的权限。

        这个答复,也让绝大部分游击队代表感到满意。

        不管怎么说,刘诚志表态之后,已经把自己与游击队绑在了一起,也就等于将北京军事管制委员会与游击队绑在了一起。要知道,罗耀武与陈必时都是北京军事管制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因此游击队的权益得到了军方的全力支持。

        只不过,仍然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

        最大的问题,仍然是军事管制委员会的根本性质。作为战时机构,肯定是临时性的权力部门,不具备长期合法性,因此军事管制委员会赋予游击队的权利,也只具有临时性质,在今后得不到保证。

        受此影响,一些游击队代表提出,应该以宣言的方式,确保游击队的权益。

        毫无疑问,这已经超出了军事管制委员会的权利范围。

        要知道,军事管制委员会是代替最高统帅部,在某一地区施行最高统治权。虽然军事管制委员会受到地域限制,但是作为最高权利机关,任何政治宣言都有全国性的影响力,必然会对中国的政治体制产生影响。

        如此一来,只要北京军事管制委员会发表了“游击队宣言”,就等于最高统帅部承认了游击队的合法权益,到时候其他战区的游击队就将效仿。即便战火还没有烧遍全国,可是敌战区已经占到了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除掉新疆、西藏、内蒙、青海等偏远地区,敌战区差不多占到了大陆地区的二分之一。从人口上看,敌占区内的人口超过五亿,也占到了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四十。也就是说,任何针对游击队的宣言,都将对百分之四十的中国人产生影响。

        实际影响肯定不止这么简单。

        即便对于中国当局实控区的民众来说,针对游击队的宣言也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

        别的不说,游击队代表就明确提到,必须承认武装力量归公民所有,而不是归统治集团所有,而且政府只是代表公民实施行政统治,因此得由公民选举产生,并且受到同样由公民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的监督与约束。更重要的是,政府只有行政权,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超越法律的行政特权。也就是说,由公民选举产生的政府也得像所有公民一样,尊重国家的一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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