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废丞相,修律法!洪武四大案! (6 / 7)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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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废丞相,修律法!洪武四大案! (6 / 7)
        “该律法一共修了四次,分别在吴元年、洪武六年、洪武二十二年、洪武三十年!”

        “相当于,老朱一生都在修律法。”

        “而老朱的早年经历,让他对官吏等深恶痛绝,所以,立国后就采取了‘治乱世用重典’的原则。”

        “也就是说,大明的律法很严,举例以下几个例子就明白到底有多严了!”

        “咱们最熟悉的,便是贪污方面了。”

        “根据明律: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并剥皮实草!”

        “当然,除了这方面,针对‘盗贼’也同样严格。”

        “根据明律: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也不知道朱元璋是不是小时候穷怕了,或者童年有什么心理阴影,反正,在钱这方面,他看的极重!可以说,在洪武朝,你干什么都可以,但千万别去打银子的主意。”

        “不过,到也不是说大明的刑罚就重到没人性了。”

        “相比较前朝而言,大明也存在一些较为轻的刑罚。”

        “比如,在唐朝宋朝时期,父母在世时,便分割财产自立门户,就会被视为不孝,判处徒刑三年。”

        “而到了明朝,按照大明律:“别籍异财”杖一百,虽说二十大板都能打死人,一百也属于重型,但又规定,只要分家是尊长的主意,便无罪!”

        “再比如,唐律宋律中,如果父母去世不立刻举哀守丧者,视为大不孝,流放二千里,而若在守孝期间怀孕、作乐等,也要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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