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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8章 极限估值 (7 / 9)
(3)EV/EBITDA估值(企业价值倍数)
?可比公司EV/EBITDA:五粮液8倍、泸州老窖7倍、洋河股份10倍;
?行业平均EV/EBITDA:(8+7+10)÷3≈8.3倍;
?茅台EBITDA:2012年净利润133亿+折旧摊销15亿=148亿;
?企业价值EV:148亿×8.3倍≈1228亿;
?股权价值:EV-净负债(茅台净负债为负,即现金380亿)=1228+380=1608亿;
?目标价:1608亿÷10.38亿股≈155元(未考虑现金溢价)→修正后(现金溢价50%)155×1.5≈233元。
(4)股息率估值(分红回报率)
?茅台股息率:2012年拟每股分红4.37元,股价165元对应股息率2.65%;
?可比公司股息率:五粮液3.5%、泸州老窖4%、洋河股份2%;
?行业平均股息率:(3.5+4+2)÷3≈3.2%;
?目标价:4.37元÷3.2%≈136元(未考虑成长性溢价)→修正后(成长性溢价50%)136×1.5≈204元。
综合目标价:取四项指标的平均值(255+260+233+204)÷4≈238元→考虑"恐慌指数92分"的情绪折价(上浮18%),最终目标价≈238×1.18≈280元。
"可比公司法告诉我们:无论从哪个指标看,茅台的合理估值都在270-290元之间——165元的股价,显然是市场先生的''情绪失控''。"陆孤影在"可比公司法"章节写下结论,"这个模型的魅力在于,它让''主观判断''变成了''客观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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