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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章 置倭岛都督 (2 / 3)
第238章置倭岛都督
“此外,”李瑾继续道,“于九州博多设‘镇西军府’,于本州东北陆奥(后世仙台一带)设‘镇东军府’,于四国设‘南海军府’,皆受倭岛都督府节制,分辖各地驻军,镇压不轨,开拓疆土(尤其是虾夷地)。”
一套融合了羁縻政策、军事控制、经济掠夺、文化同化的完整统治蓝图,在李瑾和其幕僚的商讨中逐渐清晰。这不仅仅是战后的权宜安排,更是意图从根本上改造倭国,将其牢牢绑定在大唐的战车之上。
麟德八年九月,经过一个多月的筹备和威逼利诱下的谈判(主要对象是那些希望在新秩序下分一杯羹的倭国贵族),《大唐皇帝敕令:置倭岛羁縻都督府及善后事宜条陈》(简称《倭岛羁縻敕令》)正式以李瑾的名义颁布,并快马送往洛阳,请皇帝、天后用玺批准。同时,在奈良及各地以汉、倭两种文字张贴告示,晓谕全倭。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政治架构:
1.去倭国“天皇”号,复称“倭国王”,由大唐皇帝册封,世袭罔替,然其废立需经大唐核准。
2.倭国王仍居奈良旧宫,保留象征性礼仪职能,可设简化之朝廷(去“太政官”等僭越名号,改称“王府”),处理日常琐碎民政,但其所有政令,须经“倭岛都督府”核准用印,方为有效。
3.设“倭岛都督府”于难波津(即刻动工兴建镇倭城),总揽倭岛全境(本州、九州、四国等)军政、监察、外交、矿务、贸易、司法要务。都督由大唐皇帝直接任命,通常由宗室、重臣或心腹大将担任,权力极大。
4.倭国旧有行政划分(国、郡、里)暂予保留,其国司、郡司等地方官,经都督府审核后,可酌情留任或更换,但需接受都督府派出的“巡按使”、“监察使”监督。重要地区、港口、矿场,由都督府直接派官管理。
二、军事控制:
1.解散倭国原有中央及地方常备军(“军团”),贵族私兵严格限制数量并登记在册,不得拥有弩、甲、战马等重装备。
2.于难波津(都督府驻地)、博多津(镇西军府)、陆奥(镇东军府)、屋岛(南海军府)建立四大水陆军基地,常驻大唐水师战舰及陆军精锐,由都督府直辖。
3.倭国各战略要地,分驻唐军,归各军府节制,负责震慑地方、清剿残匪、维护商路。
4.倭国不得自造大型战船,所有海防、缉私由大唐水师负责。
三、经济命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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