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论法的精神》! (2 / 6)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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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论法的精神》! (2 / 6)
        赵曙批示等仁宗去世两周年大祥之礼过后再行讨论。

        而如今,大祥之礼已经如此举行了,那么,这个问题是该议一议了。

        从传统礼法而言,也就是从国家的治理依据来说,赵曙既已承嗣仁宗,那么他与濮王之间就不再是父子,而只是君臣。

        那么只需要直接冠以皇伯之名就可以了,根本不需要再多讨论什么。

        现如今赵曙既然颁发详细议论的诏令,那么赵曙显然是不情愿遵从这一礼法的,否则他就不会颁发详议的诏令。

        因此,诏令下达后,群臣观望,莫敢先发。

        唯有知谏院司马光奋笔倡言明确反对这个诏令。

        司马光主张尊濮王以高官大国,他的三位妃子:谯国夫人王氏(濮王正妻)、襄国夫人韩氏(濮王继妻)、仙游县君任氏(英宗生母)并封为太夫人。

        这一主张得到了翰林学士王珪等的响应。

        他们以司马光的奏稿为依据,结合众人的意见,认为濮王于仁宗为兄,英宗皇帝应称濮王为皇伯,封赠册书上则不直呼其名。

        对于司马光的这个主张,欧阳辩深为认可。

        在欧阳辩看来,赵祯对赵曙虽然不是掏心掏肺,但也不差,但这不是感情不感情的问题。

        宋朝依法治国,这个法即是法律的法,也是礼法的法,礼法中,继子就是法律、礼法上的儿子,这不是血脉亲生决定的,这是礼法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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