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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制 (11 / 23)
事参军的,也不足为奇。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官对左降的朝官总是另眼看待,不敢以僚属
相待。唐代府、州、县官最为复杂,因为这是由几套制度纠缠在一起的,除州县官外,
同时并存的还有以下几种:(一)都督与都护,隋炀帝废除总管府之后,到唐高祖武德
初又恢复了,不久改名都督府。一般置于“缘边镇守及襟带之地”。唐初规定,管十州以
上的为大都督府,不满十州称都督府。玄宗开元时进一步规定,户满二万以上为中都督府
,不满二万为下都督府。都督府设都督1人(大都督府从二品,中都督府正三品,下都督
府从三品)。大都督一般以亲王遥领。都督既是军事长官,故其僚属也以长史、别驾、司
马为名。开元以后,特别是安史乱后,从边疆到内地相继兴起了节度、观察、团练、防御
等使。都督府虽未明令废除,但已成空名,长史、别驾也不常设,司马则仅存其名,以位
置贬谪或闲散之人,也可以名居此官而实任事于他处(详见白居易《江州司马厅记》),
这都是无职务的。只有大都督府往往还用长史的名义施行节度使的职权,这是另一问题。
为了管理周边少数民族事务,唐代还在边疆地区设置了都护府,所谓“都护”,其意本为
监察,《新唐书•;百官志》说:“都护掌统诸蕃、抚慰、征讨、叙功、罪过,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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