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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4 / 7)
        封君封臣关系从法律上及实际上来看,表现为封君及封臣双方承担和享有一定的义务和权利。因此,西方学者称其为契约关系。这种看法有其道理。从形式上看,这种关系的结成是志愿的,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完成关系的缔结。一个自由人有自由选择主人的权利,这是早期诸多日尔曼法典都有规定的。而“由于行了臣服礼而封臣对封君有多少忠诚,则同样封君对封臣也有多少忠诚”,其平等性还是有的,至少体现在原则上。再从结成封君封臣关系所举行的仪式及形诸文字法律来看,双方契约的意愿也是很明显的。明确规定封臣或封君应承担的义务,这也是法律的契约特征之一。不管这种契约在签定之时或在执行之中有利于谁。但是,当时的契约关系难以用今天的自由契约来解释。更准确地说,它是生命的契约,其屈辱的意味是很明显的。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臣服,以生命为代价,以忠诚为代价。冈绍夫称封臣变成了封君“之物”,虽然有些夸大,但确实揭示了封臣地位的屈辱性。此外,封君封臣关系一旦结成就不易解除。虽然代代更新,即每位封君继位,封臣要向他效忠,而每位封臣继位同样要进行这样的仪式,但要解除关系则有很多的限制。从原则上讲,一旦封君没有履行其对封臣的义务,封臣就可以宣布他不再是其封臣,同样封君如认为封臣没有履行义务,也可以宣布解除关系,但情况并不如此简单。查理曼及其后代的许多法规敕令都规定了封君封臣关系结成后不许轻易解除。如802~803年的敕令规定:“任何人如从其封君手中接受一索里达①即不能背弃其封君,除非封君想要杀死他,用棍子打他或者强奸他的妻子和女儿,或者剥夺了他的世袭财产”。801——813年的敕令中说:“任何封臣如想背弃他的封君,他必须证明其封君犯有下列罪行之一才可;第一,封君不公正地奴役他;第二,封君想谋害他的生命;第三,封君和封臣的妻子通奸;第四,封君拔剑向他进攻企图杀死他;第五,封臣将自己的手交付给封君之后,封君未能向他提供应尽的保护”。可见要解除这种关系是很困难的,并且一个没有正当理由而背离封君的人是不受社会认可的,“任何人也不能接受他,除非按照我们祖上的习惯”。

        ——①罗马金币,中世纪借用为货币名称,约等于先令。

        因与封土的封受连在一起,封君封臣关系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忠诚与否的关系,它有着深刻的经济因素。要解除关系意味着封土必须收回,显然没有重大的理由,封臣不会这样做。而封君若想收回封土也有许多的障碍。许多时候,收回封土意味着战争。因此,封君封臣关系在实际上有很大的不自由、不平等的特征。然而自由或平等不是决定一个人命运的最重要的因素,尽管时人对这种屈辱关系有所认识,但更多时候人们对这种关系持认可的态度。社会生活中,即使地位相等的人结成封君封臣关系,也不是什么可耻的事,而且封君封臣关系有应用于整个社会各个阶层的趋势,如出世的僧侣也搞封君封臣这一套。最重要的是人们认为忠诚是美德,对封君的忠诚并不因其屈辱的意味而被贬低。在封建记录里,一个人最无耻的,是暗杀他的封君,而这类罪行在当时是极少见的。一个这样的故事可以说明当时人的看法,有名吉拉特的骑士某夜住宿于一个老隐士之家,他把自己要暗杀他的封君的计划告诉了隐士。隐士惊喊道:

        你将杀死你的封君吗?僧侣、圣徒、主教、教皇,他们都永远不会同意给你以教会的宽恕的。神学和圣经宣布:对于乱臣贼子应如何处理。他将被四马分尸,躯壳用火焚毁,他的尸灰将被风吹散,他的行刑地点将是邪恶的地点,寸草不生。

        五、封君封臣制与西欧的封建主义

        封君封臣制的普遍存在与地区差异

        封君封臣制是西欧历史上的普遍现象,也是较为奇特的现象,并由此引起一系列制度与历史的变迁。但是,封君封臣制在西欧历史上的发展存在着先后之别,更存在着地区的差异,所造成的历史影响也不尽相同。我们不要为诸如“封建法律”、“封建习俗”、“封建制度”这样的词汇所欺骗,似乎存在所谓的封君封臣制的统一的模式,其实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发展特征。

        法国卢瓦尔河和莱茵河之间的地区,被视为封君封臣制的典型地区,是法兰克制度的典型代表。这里封君封臣关系以及封土等重要因素都有很好的发展,其他地区的封君封臣制都直接或间接受到它的或多或少的影响。因此,学者们往往言必称卢瓦尔河地区。而法国南部的图卢兹、加斯科尼等地区,则只受到卢瓦尔河地区的轻微的影响。那里自主地一直很多,直到12世纪才现与“封土”同义的“爵位(honour)”一词。而诺曼底人的传统制度与法兰克的所谓封土及封君封臣制相类似。有“下等封臣(avsour)”一词出现,他是承担军事义务的最低等级的封臣,其义务除了军役外尚有其他或马上或马下的义务,其份地则要交纳地租;甚至偶尔还要服劳役,这就与一般农民没什么区别了。因此布洛克称其为半封土半维兰份地。

        意大利伦巴第地区有着与其他高卢地区的个人依附关系的形成相类似的发展。从简单的个人投靠到军事随从制度在该地区都存在。但个人依附关系并不那么牢固,法律承认自由人有自由选择离开的权利,这样就使依附有随时解除的可能。此外,伦巴第获取一定土地须以服役为条件的观念似乎来自加洛林。“采邑”是从法兰克引进的,并且高卢法兰克语汇“封臣”渐渐取代了当地的“加新都斯(gasindus)”一词。因此,北部意大利受法兰克影响较深,它也就成了所谓封君封臣制的另一典型地区。12世纪《封土之律》的出现可作为代表。当然该地区与法兰克还是有差别的,如以“嘴和手”行臣服礼在伦巴第地区的文献中没有提到,似乎只有宣誓效忠就足够了。

        德国的地域界限仅限于莱茵河与易伯河之间的“跨莱茵德国”地区。德国仅只在上层阶级中采用了臣服礼来完成个人关系的缔结,远不如法国彻底。德国臣服礼中最有特点的是在合掌礼之外加上了朋友式的亲吻,这就使封君封臣关系有了更多的平等性。并且德国封臣的军事义务与普通的土地耕作之类的贱役之间的差别,一直没有完全区分开来。德国防守东部边境的武士与守卫法国城堡的卫士不一样,前者是真正的农民,耕种自己的土地。此外德国存在大量的自主地,并且德国的封土法及封君封臣法没有像法国那样渗透到整个法律结构之中,而是有单独的体系及专门的法庭。这就是说德国是封建化程度较低的国家。

        英国虽隔着海峡,也仍然在法兰克的影响之下。英国仿效法国,到11世纪已经有了几乎同步的发展。英国的武装随从,其名称尽管不一,如称格斯特、塞恩、骑士等,但依附的性质是很明显的。随从依附的封君在英国被称为“养主”。并且英国一些地方的法律规定,一个自由人必须有封君,否则他人将其杀死可不受法律的制裁。虽然在英国封建化问题上学者们的看法不尽一致,如有持移植突变说,有持渐变说,但形成封君封臣制度是确定无疑的。

        西班牙有无封君封臣制呢?对此西班牙历史学家曾有过长时间的争论,近来持赞成态度者居多。一般认为西班牙在11世纪已经是有很突出的封君封臣关系,至少在一些基督教国家如此,但它很不成熟。①如10世纪的卡斯蒂里伯爵向雷翁国王行臣服礼,11世纪早期桑却三世将雷翁国王招作自己的封臣都说明当时封君封臣关系的重要性。而真正的卡斯蒂里封建主义的到来是在11世纪末12世纪初,1085年阿尔丰索六世每攻下一城就让给他的代理人作为封土,他还用金钱来获取他人的忠诚。阿尔丰索七世则经常使用货币封土来换取那些代理人的忠诚,而且他还邀访葡萄牙、阿拉贡、巴塞罗那等地统治者作为他的封臣,并承认他们可以持有来自国王的土地作为封土。所以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班牙学者不仅确认封建主义在半岛的存在,而且认为它是理解中世纪这一时期的关键。

        ——①自8世纪初阿拉伯人(又被称为撒拉逊人)征服西班牙后,中世纪西班牙一直存在着伊斯兰教国家和基督教国家。

        封君封臣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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