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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5 / 7)
封君封臣制构成西欧社会政治生活的基础与关键。虽不能说一切都被纳入这一制度的体系之中,但它所带来的影响与作用可以说是全方位的。表现在政治状况上是中央权威渐渐丧失,地方权威逐渐兴起。国家与政府只作形式上的存在,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国王一如众多的地方封建主,只能在有限的属于他自己的领地内行使一些权力。真正的权力的中心是地方各级领主,他们可能是权力较大的伯爵公爵,也可能是地方的堡主。并且当国王的权威丧失之时,作为地方代理人的伯爵等上层贵族的权力也同样由于不断的分封而削弱,直至权力完全归于以领土为核心的地方领主尤其是堡主。但是这一过程是相当漫长的。许多研究表明,尽管蛮族入侵带来重大的影响,西欧许多地区的罗马行政司法管理系统一直持续存在至加洛林王朝末期,有些地方甚至更晚,加洛林国家的权威事实上建立在该系统的基础之上。封君封臣制并没有取代它们。但到10、11世纪,地方堡主在不断的权力扩张中逐渐控制了领地上的人民,对人民行使他们的权威。公共秩序则不断遭到破坏。这就是公权的分割以及领地上公权与私权的统一。他们是公法与私法的统一执行者,是秩序的保障与象征。而一般领主权利的行使多以个人力量的强弱为基础,是一种力量关系的对比。所以,领主的权威,实际上意味着暴力与专横。这样的以地方权力中心的兴起为标志的历史现象,被称为“封建革命”。“封建革命”所指为公元1000年前后西欧社会发生的巨大突变,具体表现为公共司法行政权力的崩溃、新的专横领主权制度的形成、骑士和城堡数量的猛增,以及它们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回响。即封君封臣制的具体发展。
公共权力的丧失即意味着地方权威的兴起,此消彼长。这一问题可归结于领主权的实现,它是封建革命的核心。领主权的内容包括司法权、行政权及各类经济禁用权。其中司法权最为重要也最为古老,其起源有二,一是领主通过血缘宗族关系取得对下属农民的司法审判与控制,一是经由国王赏赐,是国家司法权力的分赐。而领主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正是此类赏赐及豁免权的实行。加洛林时期实行的封君封臣制,从表面上来看是想让每一位受封者在其领地上享有诸多权利,但在封君封臣关系结成后的几个世纪,它仍然只停留在封君封臣双方的契约关系上,停留在双方对封土各种权利的分配上。至于如何实现这些权利,则根本不在考虑之列。因此,以封土为纽带的封君封臣关系只反映了各种权利的法律层面,而未能落实。这正是封君封臣关系出现几个世纪却一直不能取代公共权力的原因。封建革命则自下而上地实现了对领地上诸权力的支配。地方领主使用各种手段尤其是暴力,迫使领地上的人民听命于新的权威,遵从于新的暴力秩序。国家、国王不再在老百姓的视野之内,一切都取决于地方领主。领主在领地上真正实现了公权与私权的统一,这正是封建革命的历史作用所在。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所谓封建革命,是封君封臣关系的发展与突变,故有革命之说。因此,封建革命或者说领主权的实现使封君封臣制度变成了真正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工具和手段。
封君封臣制带来了中央权力的削弱与地方权力的强大,也带来了所谓的“封建无政府”状态。①因此,对于这一制度在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人们往往没有能够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它兴起于混乱无序的时代,相对于完全的混乱不堪而言,作为一种发挥政府职能的封君封臣制是一种进步,是无序中的有序。如历史学家汤普逊所言:“尽管封建制度常常有着强暴而又恶劣的性质,然而,无可置疑,它是一个社会进步的和社会完整化的现象,而非一个社会腐烂的现象……欧洲变得更稳定了……。封建制度使早期过度的、野蛮的个人主义转化为服从法律和秩序的精神,具体化为宗主权、封臣地位、忠诚、服务和契约的权利与义务的制度。依它的最好的方式,产生了一种新的文明。”
——①封君封臣制的形成一向被认为是中央权力削弱的产物。加洛林帝国体之后国家权威下降,地方势力兴起,乃有所谓的封君封臣制来取代公共的行政管理系统及公共权威。但是前引苏珊的著作认为封君封臣制不是早期中世纪中央权威削弱和政府官僚系统软弱的产物,恰恰相反,她认为所谓封土封臣制(Feudo-Vassalicinstitution)是12世纪行政管理系统不断增强和各种专门法律不断发展的产物。她的看法使我们认识到以过于简单的观点来阐释复杂的历史现象是不妥的。确实如苏珊所揭示的那样,当大陆的法国公共权力遭到破坏的时候,英国却是有较为强大的完全以及较为健全的管理系统。而德国的所谓无政府状态显然要到晚期中世纪才真正出现
西欧封建社会(二)
第二章战争与爱情——贵族与骑士
一提到贵族,你会有些什么印象或感觉呢?是否你的脑海里立即浮现出跨马持矛威风凛凛的骑士,或者一座城堡和城堡中幽怨的女主人及城堡下唱着小夜曲的骑士,或者一次郊外丛林中的决斗,或者宫廷中悠扬的舞曲与翩翩起舞的男男女女……这些令我们悠然神往的画面,经过许多个世纪了,仍然不见它们的色彩有些许地退去,反而随着时光的荏苒而愈发鲜亮起来。然而,我们确乎将中世纪骑士与贵族的生活想象得过于浪漫,也许许多更为真实的画面还没有进入我们的视野,而且它们更多地是以一种灰色的色调呈现在我们的眼前。
一、什么是贵族
什么是贵族
什么是贵族?什么是中世纪的贵族?你提出这一问题之后,如果有10个历史学家给你作答,答案可能会有10个甚至更多。有人会强调出身,有人会注重财富,有人去看好封号,也有人会将出身、财富及封号等都作为构成一个贵族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在此,我们就一些学者的看法作一些介绍和分析,由你来判断哪些观点更合理。
中世纪的文献中有许多不同的词汇来指称贵族,但对于什么因素构成贵族,却没有明确的解释。
一般编年史家及圣徒传记作者多从出身考虑,认为好的出身能产生与生俱来的高贵和与众不同的身体和道德方面的优势。英国的威廉•;塞加尔爵士在17世纪曾这样写道:“所谓高贵者,首先是指国王、诸侯和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他们是贵族,或称领主和贵族。其次,是一些骑士、绅士和低级绅士,这些人可称之为小贵族。”这一看法注重的是封号和社会地位。16世纪有人这样写道;“我们的出身好,所以我们是最好的。”这是注重谱系和血统,它的重要性往往超过封号。在当时甚至后来的人们看来,仅有封号而没有贵族血统的人,就不是“真正的贵族”。有悠久历史能追溯其谱系到久远的家族,比起新获得贵族称号的贵族之家有更多的荣耀与资本。所以,当时的欧洲有这样的说法:“国王可以制造贵族,但无法制造高贵者。”
后来,尽管一些贵族对于血统的纯正,谱系的久远仍然有着病态般的迷恋,但诸如财富、权势、地位、职业等方面的内容开始更多地为社会所承认,且成为衡量和判定一个人是否为贵族的重要标准。最重要的是一个人所获取的权利、优越性及其高贵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即贵族有法律的保障。20世纪初法国学者布洛克就认为作为贵族阶级必须包含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他们有自己的法律身份,法律确认了他们的特权与优越性的行之有效;一是这种身份的世袭性,也许有极少数人能被允许进入贵族的行列,但终究以世袭的特征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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