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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章 118.代天牧民,就需要给人民以生的希望,死的尊严,活的自由 (5 / 7)
若三年以上未经出粜,即回充粮廪,易以新粮,后来由于常平积有余而三司兵食不足,常平钱谷经常被挪移助充军费。
熙宁二年(公元1069),推行青苗法,常平仓法遂为青苗法取代,其所积钱谷一千五百万贯石(包括广惠仓所积)亦充作青苗钱本,每岁夏秋未熟前贷放,收成后随两税偿还,出息各二分。
七年,改为一半散钱取息,而一年只收散青苗钱本一次,一半减价出粜。
九年,各地常平钱物“见在”数增至三千七百三十九万余贯石匹两等。
绍兴九年(公元1139)重建常平仓后,恢复籴粜散敛旧法。
乾道三年(公元1167),诸路常平、义仓所积,计有米三百五十七万余石,钱二百八十七万余贯,其中绝大部分尽是虚数。
如信州,帐籍所载为九万余石,上报之数为六万八千石,复经盘量只有一万余石。
常平仓已经名存实亡。
金世宗大定十四年(公元1174),曾定常平仓之制,丰年增市价十分之二以籴,俭年减市价十分之一以粜,命全国推行,但不久即废。
章宗明昌元年(公元1190),复立,按郡县户口数储足三月之粮即可,令提刑司、诸路计司兼领。
三年,以其往往有名无实,颁地方官奉行勤惰奖罚之法,并定制:县距州六十里之内者就州仓,六十里之外者别置。
原定储三月粮,改为按户口多寡定储粮数,自两万户以上备三万石至五千户以下备五千石。
五年,全国置仓计五百一十九处,积粮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余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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