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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三章:我们的航路(三十九) (2 / 4)
1633年10月22日,地处福j仙洲岛东南料罗湾,成为了这场中、荷战争的最终决战地。
与荷兰方面60余艘船只的规模相比,以郑氏武装船队为主的我朝方面,占据了绝对的优势,总计有150余艘船只。
然而战争从来不是比拼数量的游戏,与可以借助地形保护的陆地相比,海上决斗要更加的讲求火力,也更加的公平。
好在自葡萄牙人将触角,伸入天朝d南沿海以来,东、西方的交流已经持续了一个多世纪时间。
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我朝水军学习到了佛郎机的技术,倭人也仿制出火绳枪。
至于对丛林法则体会更深的“天朝海盗”们,就更没理由拒绝先进军事技术了。
在郑z龙的船队中,仅装备有西式火炮的50余艘船,就与荷兰方面的船只数量总数相近。
除此之外,我朝方面还征调、制造了数量不少于100艘的小型船只,以充作火攻之用。
不过在实际作战中,这些火船中的大部分,在未迫近荷方军舰时就被击沉了,并未发挥太大的作用。
最终,凭借郑氏武装精良的西式装备,包括郑z龙的金钱刺激。
如参战者每人给银2至5两,一颗荷兰人的首级50两,我朝方面取得了料罗湾海战的胜利。
大半荷军舰及其全部的天朝合作者被歼。
客观的看,这场胜利与其说是天朝的z治胜利,倒不如说是民营“企业”,在机制上的优势体现。
如果说荷兰人在大航海时代的扩张,是通过“荷兰东印渡公司”这样的,现代企业机制来高效推进的。
那么郑氏集团的野蛮生长,以及在海上所取得的一系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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