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晚明“投献”问题的相关说明——以徐阶家族为例 (1 / 4)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关于晚明“投献”问题的相关说明——以徐阶家族为例 (1 / 4)
        因为本文在部分情节上借鉴了晚明“投献”制度,所以在这里对晚明“投献”与本文情节设定做一些相关明。

        明朝隆庆三年(1569)年十二月,海瑞作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总督粮储、提督军务因江南水灾巡历上海县,查看吴淞江水患情况,同时允许农民检举乡官的不法行为,勒令退还被侵占的民田,并平反冤狱。

        这是海瑞第一次接触徐阶案。

        晚明农村的“投献”问题非常严重,海瑞当时所面对的案情是十分复杂的,因为从法律角度来,徐阶家族与佃户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单一的“主——奴”或者“地主——长工”,由“投献”这种土地流转形式所产生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晚明当时的总体社会环境中可以是“合法”的。

        第一种关系是“受献一投献”关系,从史料来看,主要表现为“主一仆”关系。

        首先,必须承认的一点是:徐阶的田产中有很大部分是通过“投献”的方式获取的。

        有些学者认为,徐阶家族的主要资产来自于经商,是得益于晚明资本主义萌芽的经济环境,我个人认为这种法有失偏颇,因为徐阶的家世可算是清贫,到徐阶这一辈才渐有起色。除了傣禄,接受“投献”是其“资本原始积累”的开始,也只有通过特权所兼并的田地,才能为后来的经商提供资本。

        这种关系可在隆庆五年四月发生的孙克弘案可以得到证明,对此案的简略情形,可从高拱的《覆巡城御史王元宾缉获钻刺犯人孙五等疏》(《高文襄公集》卷17)中得知:

        “孙五先年与未到官汉阳知府孙克弘父为家人,后五积有田产,见得徐阁下位居首相,势焰逼人,将原主背讫,将田产等项值银一千五百余两进献徐府充为家人,改名徐五。徐府随给银二万余两载原籍开张典当铺面;

        亦有在京华亭人朱堂、王忠并脱逃沈信、沈究学各年月不等,陆续投入徐府,朱堂改为徐堂,沈信改为徐信,并同在官雇工人唐艾领不在官徐僠本银二万余两;

        王忠改为徐忠、沈究学改为徐究学,与同在官蔡元、张恩、王忠、沈耀领徐瑛本银一万八千余两,俱于东安外假以开张布店……”

        从这里可以看出,“投献”完成后,“投献者”如孙五、朱堂、王忠、沈信、沈究学等人分别改姓为徐五、徐堂、徐忠、徐信、徐究学,且被冠以“家人、义男、“过继”等身份,徐阶与他们之间形成“主一仆”关系,这就是后世学者将徐阶案作为“奴变”的原因所在。

        第二种关系是由“不敷产价”而形成的,即一种特殊的“典买主一典卖主”关系。

        明代对于“投献”的惩罚极重,一般情况是要被判充军。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

更多完整内容阅读登陆

《墨缘文学网,https://wap.mywenxue.org》
加入书签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