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章 阉割日本1 (4 / 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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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章 阉割日本1 (4 / 4)
        至于《清日安保条约》,那就基本上是后世的《美日安保条约》各项主体变更后的原版,再增加了一些内容罢了,中心意思是:

        第一,是全面解除日本武装!

        第二,是彻底控制日本国内的安全局势!

        第三,是日本人获得做炮灰的资格!

        条约针对的对象是西方列强,表面上主要是美国、沙俄,以及日本国内的右翼势力。

        附带的秘密条款中规定,共同的对外目标,是除大英帝国、德意志帝国之外的所有欧洲国家。

        双方的主次关系,是以大清帝国为主!日本人没有决定的权利,只有服从的义务!

        至于日本国内的安全局势,那就是一个假大空的借口,是全面控制日本的一个法理依据。

        还留下了一条日本人永远无法利用的尾巴:

        在大清帝国任何时候需要时,可以在日本招募、组建“大清帝国日籍雇佣军”,参加大清帝国的对外军事行动。没有人数、性别、地域限制!

        日籍雇佣军成员,享受大清帝国“准国民待遇”,就是说其本人、家庭在日本国内不缴税,不受日本国法律管辖,只接受雇佣军军法管辖;

        战功彪炳、显赫、并三次获得“大和勋章”者,可以申请加入大清帝国国籍,成为大清帝国和族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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