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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分析(上) (3 / 4)
三,手法。
四,证据。
四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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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任意一个或者更多,对于罪犯的定罪便将是巨大的挑战,在法庭上,辩方律师是不可能放过任何为自己的代理人脱罪的机会的。
而这四大要素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像一张蛛网一样相互粘连纠结在一起的。
所谓存在即合理,在刑侦案件领域,可以解释为:每一个事件的发生,都有导致其发生的原因存在。
一个人(哪怕是精神病),都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去杀人(或者自杀)。
简单来说,一个人要杀掉另一个人(或者自杀),他必须先产生杀人的想法,紧随之后的是构思具体的杀人手法,最后才是真正实施计划,而在这整个过程中,便会或多或少遗留下一些证据,这些证据,是支持侦破推理正确性的必需条件。
这里额外提一句,由于意外致死是不需要存在杀人动机的,所以很多罪犯都会将杀人现场伪装成意外致死的状况,藉以脱罪或混淆视线。
具体到我,我可不是什么警察或者一般意义上的侦探,破案四大要素对我这个灵探而言,其实并非是铁律,我所经历的很多奇异事件中,完全打破这个定律的事件,并不在少数,但我每次在探寻真相的过程中,破案四大要素也是助益良多,它同样是我手中极为重要的工具。
故而,眼前这个案件,我也同样先用破案四大要素去支离和分析谜题。
首先,我绝不认同官方鉴定的自杀说法,我坚信凶手另有其人,只是他还隐藏在幕后,尚未露出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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