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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5章 青春活力 如此诱人 (1 / 3)
第295章青春活力如此诱人
郑部长苦笑着说道:「这些税收我只是看懂了名称,应该怎么收,收多少,可以有多少收入等等,我是一点点概念也没有,心慌慌呀!」
我说道:「没甚么好心慌的,我们这里没有东林党,就是有,我们也不为所动就是,先从商业税说起,所有的商业行为只要有交易金额往来,政府及会依据交易金额向纳税义务人征收5%商业税。有逃漏税行为者,处纳税义务人十倍罚款。
其次是土地增值税,凡是都市土地,每年必须缴纳土地所有权税,税率为1%以下,土地拥有权人可依其土地坐落地点自行评价其土地价值,每年依此缴纳土地所有权税。
当土地有交易时,若高出其自行评价其土地价值太多时,政府将课征其土地增值税,最高可以课征到80%,因为土地的增值归功于社会、政府的努力,远高于个人的努力,因此其增值要反馈于社会大众。
第三是财产交易所得税,凡是个人拥有不动产,每年必须缴纳不动产所有权税,税率亦为1%以下,不动产拥有权人可依其不动产价值自行评价其价值,或由政府为其评定其价值,每年依此缴纳不动产所有权税。
当不动产有交易时,若高出其纳税时评价其不动产价值太多时,政府将课征不动产增值税,最高可以课征到40%,因为不动产的增值归功于社会、政府的努力,稍高于个人的努力,因此其增值有一部分要反馈于社会大众。
至于开矿税与国际贸易税与前朝大同小异,暂不赘述,但是因为金额庞大,远非前朝可比,同时也涉及农业部的矿场管理需求,只是你老人家安心等着做大老爷就是了。」
在不虞无钱可用的前提之下,我们可以谈谈部队出镇在外地之薪俸核发金额、核发方式、部队营运作业费用等之统一规定。而且我认为,由于部队出镇在外地代表的是国家,宜由国家统一规定,并由国家统一核发才合适。
郑部长表示:「在不虞无钱可用的前提之下,我也认同王上的看法,而且我认为原则上军、政应该要分离,最晚在国家统一后就应实施郡县制度,使得中央的政令可以一条肠子通到底。
目前的形态类似军阀割据,实不利于政令之统一,但是也有事功专责之优点,适合开疆拓土之时,人人奋勇,个个争先,而且权责明确,条理分明,因此争功诿过之徒无从立足。」
我说道:「所谓部队出镇在外地是指部队的驻所不在复兴基地——吕宋岛,若离开吕宋岛300里以上即属之。我的构想是300里以上至1,000里给予本俸5%之驻外津贴;
1,000里以上至2,000里给予本俸10%之驻外津贴;2,000里以上至3,000里给予本俸15%之驻外津贴;3,000里以上至4,000里给予本俸20%之驻外津贴;余类推。
但是薪俸之发给,其本人最多只得领取其中一半,其余由住在吕宋岛或其他地区之家人,配偶或直系尊亲领取,若无配偶或直系尊亲,则由政府代为保管,至其随部队返国后一次发还。
至于部队营运作业费用,由于各部队之性质、及其主、客观条件不同,自不能统一订定一个规定,但是联合参谋本部可以依据最低营运作业之需求,先订定一个最低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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