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一章 除害 (2 / 10)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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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一章 除害 (2 / 10)
        要知道在往年地方可以借口粮食质量不好,而任意敲诈勒索,而且田赋可以用钱『jiāo』纳,经手官员就任意把钱价压低。譬如说市价二千文合一两银子,他可以定为二千四百文合一两。田赋上缴有一定数量,通常缴到八成就算完成了任务。如果有水灾、旱灾,明明收成是八成,可以报五成,农民实际田赋不少缴。多收的银粮都到州、县官和下面的人的腰包里。此外,人们打官司也是州、县官索诈的好机会。

        可现在,农税没了,他们也就不能在粮食上面做文章。

        一般的官司也不是有衙『mén』,由县长来办理,而是『jiāo』给了警察局和法院…

        到了这个地步,不贪?怎么弥补自己的损失!

        当然,这并不是说新政fu发给这些地方官员的钱就少了,『nòng』得他们不得不贪。

        新政fu成立后,只要是到了县一级的,一个月三五百块银元还是很平常的。三五百块,在民初这个物价还不是很高的时代,置办一些奢侈品,甚至置办一辆汽车也够了。在奢侈点,置办三五十个黄『huā』闺『nv』其实也差不多了…

        然而…

        和前清发放的养廉银相比,这点钱就差的多了。

        养廉银…

        原本是清朝特有的官员之薪给制度。创建自1723年的该薪给制度,本意是想藉由高薪,来培养鼓励官员廉洁习『xìng』,并避免贪污情事发生,因此取名为“养廉”。养廉银的来源来自地方火耗或税赋,因此视各地富庶与否,养廉银数额均有不同。一般来说,养廉银通常为薪水的10倍到100倍。例如,台湾巡抚刘铭传的年薪为155两,养廉银则达一万两。台湾总兵年俸67两,军事加给144两,而养廉银则为1500两。

        此外还有一些我们这个时代看起来不合法,然而在当时却很合法的额外收入…

        你就算给的工资再多,难道能有人家给的养廉银多?

        当然,也不可能全部的官员都只知道贪,同样,不知足的人也不可能会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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