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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事发现场(2) (2 / 4)
“你进屋时链子锁也有可能没锁。你可以从里面锁上,并将把钩拔下来。”
“我为什么要那么干?”
“估意制造假象,以证明你到时里面的链子锁是锁着的。”
“咳,是锁着的。我何必那样。伙计,我不明白你究竟是什么意思。”
“我只是想搞确实,你来时她反锁着门。”
“我难道没说明白吗?”
“后来你检查了房间?再没有发现别人吧?”
“除非他藏在面包炉里。”
很清楚,这是一起自杀案,唯一的疑点是昌斯的头一次来访。他得知她的死情已超过十二个小时,没有报案。
我思考一下。我们位于第六十街北端,因此在第二十分局管辖之下,德尔金鞭长莫及。他们会判定是自杀案的,除非法医拿出证据予以推翻,若如此,他头一次来访的目的终究会真相大白。
我说,“我们报案的方式不多。可以这样说:你一夜未能与她取得联系,很担心,今天下午与我谈了谈,我们一起来到这里。你有一把钥匙,打开门,发现她死了,便打电话报案。”
“可以。”
“但链子锁怎么解释?如果你先前没来过,它怎么会掉下来?如果是别人撞的,他又是何人,在这里干什么?”
“就说是我们撞掉它才进屋的怎样?”
我摇头道:“这不行,假如他们最后找到确证,证明你昨晚在这儿。我就会因作伪证而被抓起来。我只能在你告诉我我的外人不知的秘密上帮你撒谎。但我不能为你说可以被各种事实戳穿的瞎话,以免无法脱身。这样说不行。我只能讲我们进来时它已经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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