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章 江户条约(二) (2 / 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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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章 江户条约(二) (2 / 4)
        “不许走”德川家光喊起来,武扬停住脚步,“怎么,你想向我们东山军宣战么?”

        “我……”德川家光嗫诺半天,终究没有说出一句硬话,“这样,咱们都冷静一下,再商量,你看?”连称呼也变成了“您”。

        “好吧但是我的时间是有限的。”武扬又坐回椅子上,将文件甩手扔给德川家光,德川家光接过来仔仔细细的看了一遍,脑门上的汗流下来。

        上面赫然几个大字:江户条约

        合同签订方为大明朝及后续中原正统汉人王朝或共和政权,即对华夏十八行省及辽东(包括但不限于瀚海以东地区),西域(包括但不限于西域),青藏(包括但不限于青藏地区、中南半岛),东海(包括东海,太平洋诸岛屿及相关大陆)具有统治权的正统华夏汉人王朝及未来出现的共和国政权。和统辖日本本州、四国、北九州等岛屿的尊崇天皇正统的日本帝国及相关地区。

        第一条:日本帝国割让石见银山,长崎半岛及周围二百里地区与大明,永远作为大明的领土所在,日本帝国永远不得收回。

        第二条:大明所有船只,专指悬挂凤凰旗及船长为大明人的船只,在日本领海海域享有畅通无阻的特别通行权,日本政府不得加以阻拦。更不得进行征收税费。

        第三条:日本帝国与其他国家的战争或和平通好,都必须事先向大明进行正式通报,并征求大明内阁及皇帝陛下的意见。若双方意见相左,以大明朝廷的最终结论为执行意见。

        第四条:大明国民在日本享有超国民特权,可以在日本帝国辖下任何地方设立商站,通商口岸,建立汉人集中区,并享有独立的司法特权(万恶的治外法权,哈哈)。

        第五条:日本帝国所有基础设施建设,当由大明与日本帝国联合建设,日本帝国地域所有矿产,包括地上和地下,大明人拥有优先开采权。

        第六条:日本帝国之象征——天皇的册立与废黜,大明有知情权,并有权做出重要意见的表达。日本帝国当认真听取并切实执行。

        第七条:若在日本帝国辖地发生任何对大明子民不利的反明事件或暴*,大明有权向日本帝国派驻海陆空诸军队,切实保护侨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日本帝国所辖地,包括本州,九州,四国及周边小岛,日本永远不得对朝鲜有任何领土要求,不得对大明有任何领土要求,如果违背此条,大明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手段维护自己及相关附属国利益的行动。包括战争手段和非战争手段。

        第九条:大明与任何国家宣战,日本必须在第一时间派出精锐部队参与作战,如果故意拖延造成战局不利,日本帝国政府应当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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