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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媒体大战 (5 / 7)
这位律师就解答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
“其报道如果是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如果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认定,《夏日晚报》确实是侵犯了凤凰公司的名誉权,但是他们发现问题之后,立即果断的撤销了那篇文章,而且对对方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客观公正的报道。
“这种做法无疑是值得提倡的。
“打官司不是目的,维权也不是目的。司法工作的终极目的是创建一个和谐的法制社会,人人懂法,人人守法。那样的话,我们的社会才是和谐的、健康的,安定的。
“好了,这一轮关于凤凰河漂流事件的连续报道至此结束。祝愿凤凰河漂流工程早日峻工,造福于全省人民,为转变我们的经济增长方式,振兴我省老工业基地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随着律师解答问题的结束,连傻子也会听出来,这场两大媒体之战以电视台完胜、《省城晚报》完败而宣告结束。
但是,《省城晚报》毕竟是体制内的庞然大物,如果让他们像《夏日晚报》那样的公开道歉,怕是面子上实在挂不住。
省电视台只好把《夏日晚报》折腾出来,影射《省城晚报》的理亏。这样,已经是不错不错的结果了!
体制内的媒体,都是在宣传部门领导下有序开展工作的。现在,发生了两个主流媒体互相“掐架”的情况,几乎是从来没有过的事。理论部门的人,对这事情展开过激烈的讨论。
有的说,这件事说明了,现在的新闻自由了,宽容度大了,环境放松了。但是,也有人不以为然,认为这一场争斗不过是假模假样的作了一场戏,真正的斗争并没有展开。
譬如,《省城晚报》为什么不敢回答省电视台提出来的问题?是不是真的对北辽来的宣传部长提出了过份的、不合理的要求?事情涉及腐败现象不敢正面回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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