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净佛运动 (2 / 6)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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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净佛运动 (2 / 6)
        第一条便是拆毁各地州县寺庙。

        除皇城可以保留两所寺庙、各省首府保留一所寺庙外,其余寺庙全部拆毁。至于拆下来的木材,由当地官府统一收管,用于给各地流民、难民搭建房屋,以备不时之需。

        第二条是限制寺庙僧尼数量。

        皇城的两所寺庙,每所僧尼不得超过一百人。各省首府保留的寺庙,每所僧尼不得超过五十人。其余僧尼则一律强制还俗。

        第三条是田产充公。

        寺庙保留的田产,以足够自给自足为限。超出部分,一律没收充公。金银佛像则熔铸为金锭以及银锭;铜像法器则铸成铜钱;铁像农具则分给百姓,用来开荒工作。

        第四条是官府监管寺庙。

        此后寺庙的一切日常运作,必须在朝廷各级部门的监管下进行。每月上报具体的财务账目,每季度则接受有关部门的核查。如有隐瞒或是不合规的地方,则严惩不贷。

        第五条是核查香火钱。

        朝廷不定期核查寺庙账目。如果出现大额香火钱,官府有权进行问询,追寻钱财具体来源。

        第六条是禁止寺庙放贷。

        从今以后,各地寺庙不得再向百姓放贷。此前所放贷款签订的合同则一律作废。由官府介入,重新签订新的无息合同。已收取的本金利息,则收归国库。

        第七条是主持考核以及人事任免。

        各地寺庙的住持,定期入京,接受朝廷组织的学习和考核。内容包括佛法、国法、朝廷政策。考核不合格者,朝廷有权进行免职处理,同时安排合适人选替代原主持。

        第八条是还俗僧尼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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