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第39章 净佛运动 (2 / 6)
第一条便是拆毁各地州县寺庙。
除皇城可以保留两所寺庙、各省首府保留一所寺庙外,其余寺庙全部拆毁。至于拆下来的木材,由当地官府统一收管,用于给各地流民、难民搭建房屋,以备不时之需。
第二条是限制寺庙僧尼数量。
皇城的两所寺庙,每所僧尼不得超过一百人。各省首府保留的寺庙,每所僧尼不得超过五十人。其余僧尼则一律强制还俗。
第三条是田产充公。
寺庙保留的田产,以足够自给自足为限。超出部分,一律没收充公。金银佛像则熔铸为金锭以及银锭;铜像法器则铸成铜钱;铁像农具则分给百姓,用来开荒工作。
第四条是官府监管寺庙。
此后寺庙的一切日常运作,必须在朝廷各级部门的监管下进行。每月上报具体的财务账目,每季度则接受有关部门的核查。如有隐瞒或是不合规的地方,则严惩不贷。
第五条是核查香火钱。
朝廷不定期核查寺庙账目。如果出现大额香火钱,官府有权进行问询,追寻钱财具体来源。
第六条是禁止寺庙放贷。
从今以后,各地寺庙不得再向百姓放贷。此前所放贷款签订的合同则一律作废。由官府介入,重新签订新的无息合同。已收取的本金利息,则收归国库。
第七条是主持考核以及人事任免。
各地寺庙的住持,定期入京,接受朝廷组织的学习和考核。内容包括佛法、国法、朝廷政策。考核不合格者,朝廷有权进行免职处理,同时安排合适人选替代原主持。
第八条是还俗僧尼安置。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
更多完整内容阅读登陆
《墨缘文学网,https://wap.mywenxue.org》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