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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章 法律程序:苏瑾申请引渡回中国 (2 / 4)
他顿了顿,补充道:“我们重点援引了以下法律依据:
1.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美国是缔约国,并有国内实施法案《文化财产公约实施法》CPIA)。
2.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美国已签署但未完全批准,但其原则可作为重要参考,且公约本身鼓励缔约国合作)。
3.中美两国于2009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旧石器时代到唐末的归类考古材料以及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迹雕塑和壁上艺术实施进口限制的谅解备忘录》(有效期已多次续签,最近一次至2024年),该备忘录旨在限制特定中国文物进入美国,并促进非法入境的文物归还。
4.美国国内法,如《国家被盗财产法》(NSPA)、《考古资源保护法》(ARPA)相关原则,以及《爱国者法案》中关于返还恐怖主义受害者资产的相关条款(虽然此案中我方主张我方为受害国)。
5.国际惯例与道德原则,强调保护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责任。
此外,我们附上了详尽的证据链,包括:
?三件文物的高清照片、详细描述、尺寸、重量、材质分析(与美军初步检查报告可相互印证)。
?中国官方档案中关于这三件文物(特别是鎏金铜壶和青玉龙)的原始考古发掘报告、馆藏记录、高清照片、科学检测数据。
?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关于这三件文物的红色通告(RedNotice)及紫色通告(PurpleNotice,针对特定犯罪模式)副本。
?中国相关省级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出具的官方证明信函(经公证认证),证实其为被盗文物,要求返还。
?关于“海妖号”及达西船长涉嫌参与国际文物走私网络、洗钱活动的初步情报摘要(部分匿名来源,但指向清晰)。
?关于隐门欧洲艺术基金利用拍卖洗钱、进行非法交易的金融分析报告(同样经过技术处理,保护信源)。
“我们同时请求,”劳伦斯律师继续道,声音沉稳有力,“基于案件涉及正在进行的反恐及国家安全调查,且文物本身具有极高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极为脆弱,不宜长期处于不稳定保管环境,美方应在完成必要的司法程序前,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并允许中国指派的文物专家在第三方(如UNESCO或国际博物馆协会I)监督下,对文物进行非破坏性鉴定和状况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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