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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 临时同盟协议:为期三个月的合作 (2 / 7)
鉴于:
1. 甲、乙双方均系“隐门”组织及其核心人物谢明远(代号“老师”)所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的受害方及重要关联人。
2. 乙方掌握部分关于“隐门”组织架构、运作模式、关键人员及资产的关键信息,对当前调查具有重要价值。
3. 甲方掌握部分核心证据并主导针对“隐门”及谢明远的调查与反击行动。
4. 甲、乙双方及监督方均认为,在确保安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进行有限度的、以摧毁“隐门”及将谢明远等人绳之以法为唯一目标的临时信息协作,符合当前调查工作的最大利益。
5. 此次协作需在奥地利维也纳等地进行前期侦查。
经甲、乙、监督、顾问四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性质与期限
1.1 本协议项下合作性质为 “临时性”、“限定性”、“非排他性”的信息交换与行动协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同盟、伙伴或其他超越本协议明确约定范围的法律关系。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个人之间的任何过往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均不因本协议而改变、中止或恢复。
1.2 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 三个月后 止,或至 以下任一情形先发生之日 止:
a) “隐门”核心人物谢明远被依法抓获或确认死亡,且针对“隐门”在维也纳相关线索的侦查取得决定性进展;
b) 本协议目标已基本实现或确定无法实现;
bsp;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经监督方判定合作基础已丧失;
d) 甲方单方面书面提出终止。
1.3 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本协议自动失效,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但保密条款及责任条款除外。乙方将继续接受检察机关的监视居住及后续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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