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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2没人存钱 (2 / 10)
但如果他们不允许,那就不能交易。”
张学颜解释道。
章程里确实存在一些遗漏,也确实需要补充完善,就比如这身股。
在大明朝,虽然没有颁布过类似后世《合伙法》或《公司法》一类的律令。
但大体上,许多经营形式都已经出现,甚至丝毫不逊色后世。
明朝并无现代意义上的“股份”法定概念,但商业实践中已广泛形成以“银股”和“身股”为核心的合伙分红机制。
依契约约定出资比例与收益分配,属民间自治安排,除非涉及诉讼或逃债,朝廷一般都不过问。
“银股”,其实就是资本股,是股东所出的银钱形成的股份。
而“身股”有些特殊,这是东家给商会里重要伙计的顶身股,而且限制很多,如有些仅能分红、不担亏损。
而有的,则是约定达成某个目标后,可以转化为“股”。
这类股份,俗称“顶身股”或“劳力股”。
倒是和现代企业里股权激励的政策类似,都是完成目标后可以获得一定股份。
当然,大部分商会更愿意给这类重要伙计的,还是只涉及分红的“身股”,除非商会是真的离不开这个人,或者他掌握的某个技术。
中国古代的技术,往往被视为可以养家糊口的技能,一代代在家族里传承,绝不外传。
也因此,若商会必须这门技术,东家也愿意用“股”套住伙计,让他一直留在商会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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