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8钱庄雏形 (5 / 1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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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钱庄雏形 (5 / 11)
        实际上,按照大明的规定,借贷月息三分的话,一笔借款可以借出长达三年的时间。

        之所以定下三年之期,主要还是“利不盖本”的规定。

        这个账,万历皇帝算得清。

        就算是他和朝廷的生意,也绝对不能违背朝廷的律令。

        至于执行中出现超过朝廷规定利率的问题,其实这就设计吏治,是都察院的责任了。

        其实,王安石定下的青苗法利率是年息两成,比大明规定的三成六低一半。

        还有可能许多人不知道的情况,那就是历代朝廷赈济灾民,设粥棚时是,所以清汤寡水。

        但是,之后安定下来,就会发粮让灾民自救。

        这个过程中的救灾粮,可不是的,是要以后收回,还有一年两成的利息。

        所以可以认为,古代朝廷其实认可的正常利息是年息两成,三成六是朝廷认可的民间借贷最高利息。

        两成息是官府放的,而大明钱庄是属于商会形式,虽然魏广德拉皇室、朝廷入股,但依旧难掩股分商会的模式,算是民间商会,自然适用三成六的年息。

        “还有商人.”

        之后,魏广德又介绍了商人受到高利贷盘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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