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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保密 (2 / 9)
        其一,规定大中、洪武通宝及历代旧钱皆等值使用,与宝钞兼行。

        洪武八年,规定''中书省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每钞一贯准铜钱一千'';洪武二十五年,又令''大明宝钞与历代钱兼行,钞一贯准钱千文''。

        其二,规定宝钞与铜钱皆为国家通货,但铜钱主要用于小额支付,并规定专用铜钱的支付额度。

        洪武八年,规定商税课程''一百文以下,则止用铜钱'';洪武十年,又令各省宝泉局''铸小钱与钞兼行,百文以下止用钱'';洪武二十二年,又令''更造小钞自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用''。

        自此,只用铜钱的支付额度从一百文降为十文以下。

        其后更是降低铜钱的法定地位,洪武八年,规定''凡商税、诸色课程,钱钞兼收,钱十之三,钞十之七'';洪武十年,又申令''商税兼收钱钞,钱三钞七''。

        这一钞钱并行制度下的钱法,是服从于朝廷以钞为主、以钱为辅的货币流通政策的。

        洪武二十七年八月,因''钞法阻滞'',''诏禁用铜钱'',''令有司悉收其钱归官,依数换钞,不许更用铜钱行使。

        限半月内,凡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毁者罪之。''

        自此,开始了明前期的纯纸币流通阶段,洪武以后,建文、永乐、洪熙、宣德四朝皆承其制,并增立''户口食盐''等制''以重钞法''。

        不过搞笑的是,在实行纯纸币流通制度的四十一年间,铜钱却并未绝对废止。

        成祖永乐六年,命铸永乐通宝钱;宣宗宣德八年,命铸宣德通宝钱。

        同时,还突破洪武时颁定的''禁金银铜钱不许出番''的法令,''遣内官赍往外番及西北买马收货''。铜钱自海陆两路''所出常数千万'',亦常用于赏赐外国。

        永乐、宣德两朝不但依然铸铜钱,规定开铸之省局及年铸钱额度,这批永乐、宣德通宝钱铸作皆较精整,版式亦较整齐,显示有钱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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