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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章 人治法治 (4 / 4)
水火棍井然有序地插作两排,大案下方两边是书记、刑房的小桌,大案上红黑两个签筒,冷冰冰毫无生气。
梁叛随手从案上取了一个卷宗,翻开来看,是上个月的几宗案子,都是些鸡零狗碎的事,最大的一件就是酒楼中醉酒闹事,酒客被酒楼打掉三颗门牙的案子。
这案子酒客是原告,要酒楼赔偿,还要告酒楼的两名店伙行凶。
不过张梦阳判得很轻,责令酒楼赔偿原告二百个钱,令罚二两银子捐给城西平政桥养济院,两名店伙各自训斥一顿便放了。
二百个钱的赔偿,显然不能弥补那酒客三颗门牙的损失,因此这案子看上去判得似乎不大公允。
但梁叛看张梦阳在案子最后写了个注语:原告系酗酒无赖,倘若按常例判赔全额、再罚店伙,恐使此等人有恃无恐,滋长酗酒之事、无赖气焰;若对酒楼全然那不予处罚,又教其日后店大欺客,因以上考虑,得如此判罚。
梁叛看罢,便觉得张梦阳考虑得十分周全,比完全按照律法上的判罚要更人性化得多。
这也是当代司法中的一个问题:地方主官的个人意志经常能够凌驾于律法条框之上,同样的一件案子,主官理念的不同,可能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
一个明事理的官,或许判出来要叫人拍手称赞,极得民心;反过来一位昏官贪官,便有可能办出各种冤假错案。
所以这种主官意志大于律法条框的情况,到底是好是坏,属实难以说得清楚。
梁叛再往前翻,看到许多其他的案子,有些还是冉天罡作为主簿审理的,他的判断就很少有个人的主观意识,最后的审结语也是条理分明,全都是“按《大明律》某条、《大诰》某例,审断如下……”
这风格便与张梦阳全然不同了。
梁叛正在想两人的方式孰优孰劣,门外忽然响起一阵急促的马蹄声,似有马匹从县衙之外疾冲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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