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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与二十一条(节选自《袁世凯评传》) (5 / 9)
(4)日本人可在南满、东蒙各地获得矿产开采权;
(5)在南满和东蒙地区,欲允许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款,并将南满、东蒙各项税课做为借款的抵押时,中国****须先经日本****的同意方能办理;
(6)中国****如在南满、东蒙聘用政治、财政、军事顾问或教习时,必须尽先向日本****商议;
(7)将吉长(吉林—长春)铁路的管理经营权委托于日本****,期限九十九年。
第三号是关于汉冶萍公司的,共计二条:
(1)两国约定,将来将汉冶萍公司作为合办事业,不经日本****同意,该公司所属一切权利、产业,中国及该公司均不得自行处分;
(2)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附近矿山,不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许外人开采,无论直接间接影响到该公司的举动,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仅一条,但严重侵害中国的领土主权:
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最明显不过地暴露了日本扩张的野心和胃口,共计七条:
(1)中国中央****,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各方面的顾问;
(2)日本在中国内地所设有的病院、寺院、学校等,中国一概允许其拥有土地所有权;
(3)日中合办必要地方的警察,或在此等地方的警察官署中,聘用多数日本人,以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4)中国所需军械的半数以上须由日本采办,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的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采买日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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