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无标题章节 (6 / 46)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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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无标题章节 (6 / 46)
        下列5种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所以,现实情况是并不是大家通常理解的所有参与了传销活动的人员都是犯罪主体,在很多实际案例中,很多被告人就是因为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最后被宣告无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

        单位犯罪中,受到指派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例如公司行政人员、人事、前台、安保、保洁等等。

        相关无决策权的管理层人员,负责公司一定的事务,但是对此并没有决定权,那么也不属于“组织领导”的范畴。

        对于传销犯罪的定性问题,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司法机关出台的相关意见解读,在细节的认知上,其实很多人还是很难说清楚,到底是什么是传销犯罪。

        同时,近几年的传销组织形式也是在不断变换外衣,比如一个最显著的变化特征,如今很多传销已经不同往日的“肉体关押”,而重在“精神控制”,通过不断的洗脑,借助网络通讯,实现对人员的“远程控制”。

        所以,如何“辨认”是预防和远离的第一步。

        未来,对于传销形式组织经营模式,我们也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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