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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前期的中国海军 (3 / 9)
在允许进行海外贸易的朝代,海事监督部门负有某些海防责任。例如,十七世纪的厦门海事监督统管当地海事官员。这些官员专门检查商船的货单,并为它们进出港办理结关手续。在海军舰队不起作用的时期,海事监督负责武装普通的商船,以执行海军使命。此外,在战时他们还担负港口防御任务,并配合地方绅士与****官员监督铁索、木栅的设置。
沿海地区的海上防御通常由所在地的省或地方行政当局负责,因为江河港湾的防御被认为是当地陆、海军的职责。人们认为,主要的沿江城市和海港都有足够的军事力量击退来自海上的入侵,因此很少调用外省的步兵或水军。
一般地区军事长官(通常是省一级的)负责所辖地区内的军队事务。在沿海地区,军事长官负责渔民、船民的注册,对本地的海上武装力量进行战备训练。他还负责镇压暴乱,派遣辖区海上武装力量支援其他地区。
以下所节录的十九世纪西方报道为我们提供了当时地方军事长官和海军的职责的有关情况:
中国海军负责保护沿海岛屿不受海盗水寇侵扰、防止岛上或大陆居民大量外逃。根据海军提供的情况,地方军事长官作出有关岛屿人口增长的年度报告,上奏皇帝。出于制止走私、海盗和其他犯罪活动的需要,地方军事长官还对各类商船的定员、武器、以及它们的油漆索具等订立出严格的规定,所有规定的细则都印在注册证件和航海证上。西方人在澳门的船只不到25艘,这些船都要由当地的军事长官登记。在一些军事驻地,陆、海军对遇险商船负有救援义务。此外,军事长官还要对外国商船在中国领海内遭受海盗危害负责。
如上所述,既然海军事务概由皇帝直接处理,那么皇帝所做的一切都是正确的。实际上,朝廷往往鼓励负责海军的官员对海军事务提出建议,然后皇帝通过其大臣有选择地采纳。但遇到软弱的政府,皇帝常常不经大臣磋商,便批准某些个人提出的建议。
从上文可以看出,中国封建时代的海军有两类:一类是由特别指令的将领统帅的、执行特殊使命的海军,另一类是由省级官员管辖的海军。
海军体制演变
公元1000年以前,中国的海军实际上是内河防御部队。水兵都是征募来的,每年必须在内河战船上服一段时间的兵役,其时间与收割、漕运季节基本一致。和陆上步兵一样,水兵的给养必须自理。作为报酬,他们可以得到某些特权,如分给土地、免除赋税和徭役等。这一阶段的海军不是常设性的,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适应大规模作战的需要。
在宋代,由于蒙古骑兵从北向南步步进逼,江河作战发展到沿海地区。随着适于近海作战的新型战船的出现,老式的内河防御系统也应用到了海上。但****发现要保证较适合农业地区特点的防御系统越来越困难。朝廷认为有必要建立一支由东南沿海渔民、海盗和海盐走私者组成的雇佣海军。这支海军尽管英勇善战。但是仍得不到朝廷官员的信任,因为这些官员多数是北方人。尽管如此,由于蒙古人的威胁,到1262年海军迅速发展到53000人。它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漕运安全和在长江等内河巡逻。
蒙古人征服中国后,原来向雇佣海军发展的趋势发生了逆转。****按传统的宗族军事制度招募海军和陆军,在传统的军事制度中,军队成员既有义务制的,又有世袭制的。在沿海地区,海军部队隶属于各级陆军将领指挥。这些将领大多数是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他们同前宋时期的水师军官一样,在土地和赋税方面享有特权。船上和陆上的士兵都是些南方人,他们没有土地,几乎不享受任何特权。而在远征东亚和东南亚诸国的蒙古远洋船队中,主要成员是来自南宋的雇佣海军。
明朝基本上沿袭了元朝的军事制度。军队分为两大系统,一个是军队管理系统,拥有世袭军官军衔;另一个是指挥系统,有非世袭的军衔。按前一系统,父亲可以将军衔官职传给儿子。但是,即便是父亲超越了世袭的衔位而得到了晋升,儿子还须从父亲原先的级别开始。
清朝海军的职位有世袭的和非世袭的两种,海军部队有按种族区分和按地区区分两种。例如,清朝有两支军队,一支是八旗兵,另一支是绿营兵。八旗兵是由满清信任的满洲人、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组成,分别驻在全国的各战略要地,守卫着重要的城市、运河和道路。绿营兵则全由汉人组成,担负着各省的治安任务。两支军队都配有水师,官兵全为汉人,因此,海军属于绿营兵。沿海各省都有自己的水师,军官基本上是招募来的南方人。满洲人和蒙古人一样,不信任南方的汉人,不愿授予他们世袭的职位,而是通过薪俸保持他们对朝廷的忠诚。
八旗兵中的水师主要分布在6个省,即3个满洲人的省份:黑龙江、吉林和奉天,3个沿海省份:浙江、福建和广东。3个沿海省份中的汉人将领才有世袭地位。然而,八旗兵的水师主要是象征性的,没有多少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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