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章 科举与吏治 (3 / 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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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章 科举与吏治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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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话在继续中,从科举考试的谈话中,自然会谈到整顿吏治。

        整顿吏治也涉及到许多内容,对于一些较小的较容易的内容,也许可以一步到位,可以制定较完善的标准。对于一些较难的内容则建立向好的发展的机制是重点。

        中国吏治的难治之癌,是官吏的贪污和争利问题。

        治理官吏的贪污,一些简单方法是起不到长期作用的。

        如明太祖实行的严刑威慑,从王公贵族到小官,只要真的是贪污,就敢打击,甚至剥皮充草,那也只是在太祖时期内官员的贪污有所收敛,到明末时,官吏的贪污还是导致亡天下的主要原因。因为官吏有权力,就做不到有钱财,有利益不拿的局面。

        明太祖时期,提出杀尽贪官的口号也是无用的,比杀尽贪更重要的是发现贪官,发现贪官需要如何定义贪官,定义了贪官又需要明确谁去执行发现贪官之行动。皇帝要求杀尽贪官,地方上能做到的是包庇隐藏得较好的贪官,把贪官当成不是贪官,把明显的贪官杀了就表面上做到了杀尽贪官。

        真正治贪的方法是建立一套机制,并建立与机制相适应的机构,把贪污的范围和程度逐渐减轻或减少,最后走向无。

        有些措施是治贪直接相关,有此举措,看似与治贪没有直接关系,而实质还是与治贪相关。

        如朝庭实行文武平衡,看似是朝庭内的争权,而实质上是对治贪也有作用,原来强大的文官集团力量削弱后,维护文官中的贪污行为的文官力量就小了,有利于朝庭治理。成立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减少文官过手的钱财,也是抑制文官贪污的举措。

        发展生产也是降低文贪危害的重要措施,只有在生产发展起来了,天下百姓有吃的了,治贪就有更多的时间。同样是贪污一百两,在十万两收入中贪污一百两的危害比在一万两收入中贪污一百两的危害轻一点。

        当时贪污最大的是士族集团中的士人官员,争对士族中的官员又不宜普遍的打击,而是要抓住重点。

        当时治贪的重点是打击士族的气炎,要天下人达成治贪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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