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七章 尾犯 (3 / 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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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七章 尾犯 (3 / 4)
        为革五代刑罚严苛之弊,本朝创设“折杖法”,即在执行刑罚的时候,将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

        如此,“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通奸罪的“徒一年半”,折杖后的刑罚是脊杖十五,脊背打十五板子后释放。

        对通奸罪,本朝又创造性地立法规定“奸从夫捕”,什么意思?即妻子与别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见为准,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诬告。

        即,大宋律认为通奸罪是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绿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闲事了。

        所以,即便有奸情,丈夫已死,奸夫也难逃一死,没有苦主告官,那便到此为止吧。不过,那女人从今以后生活在道德舆论的谴责之中,也不见得就能安安心心。

        此案告结,王棣又依照大宋律法快速地审结了其余的民事、刑事案件,对律法的熟悉程度完全不在就读“新科明法”者之下。且能融会贯通、灵活运用,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对判处结果心服口服。

        之所以能有这般效果,当然是因为王棣花了大力气研读了大宋律书《宋刑统》,至于“镰刀杀人案”则正好是《洗冤集录》中记录的案例。

        他与何仵作所言有意编撰一部刑狱勘验之书,说的便是这部被誉为“世界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的奇书。

        当然,知县大人政务繁重,委实抽不出太多闲暇时间撰写此书,便折衷一番,让宗泽与何仵作共同参与。

        宗泽自不必说,本就是负责此方面之事,又是正儿八经的进士,专业对口。

        至于何仵作,倒没读过几本书,但胜在业务娴熟,与宗泽恰好组成“捉刀二人组”。

        当然,成书后,乃是三人共同署名,这才是宗、何二人甘被驱驰的动力所在。

        有《洗冤集录》这么一本先近二百年的法医学傍身,又有何仵作临场操作,刑事案件侦破起来并不难。

        反而是民事诉讼更为麻烦。

        譬如那桩“盗苏轼兄弟田契出售,非知情人购买”的诉讼案——哥哥罗琦起诉弟弟罗琛,称罗琛将自己的田产契书盗走,典卖田产给潘某,并且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罗琦要求潘某退还自己的田产、交易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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