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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配资时代终结 (2 / 4)
乍看之下,凡小天感觉没啥问题,心道:“呼......看来不关我的事,我可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而他浑然忘记了自己配资的事情,这可是游离在法律边缘的勾当,要说这是遵纪守法。。那还真有点勉强。
不过,凡小天现在忘了不要紧,老天爷自会提醒他。
这不,马上就来了。
心中大松的凡小天继续看着解读细则,毕竟了解规则才能更好的行事嘛,但当他看到其中一条解读的时候,松开的心弦陡然提起,甚至脸都黑了起来。
这条解读的主要内容是:“扩大禁止出借证券账户的主体。此次修订扩大了禁止出借证券账户的主体,即将‘法人’扩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个人’也被纳入了规制对象。”
!!!
这发凌厉无比的箭,正中凡小天的红心,这条修改的细则,简直就是直接针对于凡小天这类配资玩家了!
再来回顾一下凡小天配资的流程,他先是跟王清宇签订借款合同,再签订配资委托协议,将借款打入对方账户后,就可以使用对方名下的期货账户进行操盘了,而交易产生的亏损或盈利都归凡小天。一共签了两份合同,前者属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合法的;后者属于一般合同,如果里面的条款没有违反法律(注意,是法!),就是被合同法承认的有效合同。
其中有个纠结的地方就是,王清宇出借期货账户给凡小天,这个行为是有争议的。
即便已经有部门规章,规定机构和个人都不得出借证券账户,但终究只是部门规章而已,法律效力没有合同法来得大,又没有规定处罚措施,只是说“不得”就跟没说一样。
其实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行走于法律的边缘,符合合同法,却又不符合部门规章,最终当然按合同法办,毕竟合同法的级别高。
市里再牛批。你也不能公然跟省里唱反调,何况你还不牛批。
所以关键点在于,有没有跟合同法一个级别的法律,规定个人不得出借证券账户。这将决定配资这个灰色地带,还能不能继续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显然,原来是没有的,现在也是没有的,但半个多月后就有了!
因为,三月一日新证券法实施,届时个人出借证券账户不仅是违规行为,更是违法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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