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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米国望厦约定-本资料来自百度百科 (4 / 4)
第二十八款协众国民人贸易船只、财物在中华五港口者,地方官均不强取威胁,如封船公用等事,应听其安生贸易,免致苦果。
第二十九款协众国民人,间有在船上,不安本分,离船逃走,至内地避匿者,中华地方官即派役拿送领~事等官治罪。若有中华犯法民人逃至协众国人寓馆及商船潜匿者,中华地方官查出,即行文领~事等官捉拿送回,均不得稍有庇匿。至协众国商民、水手人等,均归领~事等官随时稽查约束。倘两国人有倚强滋事,轻用火器伤人,致酿斗杀重案,两国官府均应执法严办,不得稍有偏徇,致令众心不服。
第三十款嗣役中华大臣与协众国大臣公文往来,应照平行之礼,用“照会”字样。领~事等官与中华地方官公文往来,亦用“照会”字样。申报大宪,用“申陈”字样。若平民禀报官宪,仍用“禀呈”字样。均不得欺藐不恭,有伤公谊。至两国均不得互相征索礼物。
第三十一款协众国日后若有国书递达中华朝廷者,应由中华办理外国事务之钦差大臣,或两广、闽浙、两江总督等大臣将原书代奏。
第三十二款嗣后协众国如有兵船巡查贸易至中华各港口者,其兵船之水师提督及水师大员与中华该处港口之文武大宪均以平行之礼相待,以示和好之谊;该船如有采卖食物、汲取淡水等项,中华均不得禁阻,如或兵船损坏,亦准修补。
第三十三款协众国民人凡有擅自向别处不开关之港口私行贸易及走私漏税,或携带阿芙蓉及别项违禁货物至中华者,听中华地方官自行办理治罪,协众国官民均不得稍有袒护;若别国船只冒协众国旗号做不法贸易者,协众国自应设法禁止。
第三十四款和约一经议定,两国各宜遵守,不得轻有更改;至各口情形不一,所有贸易及海面各款恐不无稍有变通之处,应俟十二年后,两国派员公平酌办。又和约既经批准后,两国官民人等均应恪遵;至协众国中各国均不得遣员到来,另有异议。
以上关涉太平、和好、贸易、海面各款约定,应俟各大臣奏明中华大皇帝批准,大协众国大伯理玺天德既得各国选举国会长公会大臣议定允肯批准。限以十八个月即将两国君上批准之约定互换,若能早互换,尤为善美。兹将现定约定先由中华国钦差大臣太子少保两广总督部堂总理五口通商善后事宜办理外国事务宗室耆,大协众国钦差全权大臣驻中华顾圣,钤盖关防印信,书名画押,以昭信守。须至和约者。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即我主耶稣基理师督降生后纪年之一千八百四十四年七月初三日,在望厦钤盖关防。
附注
本章程见《关口中外约定》,卷1,页677-690。英文本见《关口中外约定》,与汉文本列在同页上。
本章程因在望厦村签订,通常称为《望厦约定》。一八四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广~~州交换批准。
关口税则与一八四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的中英关口税则差不多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中华米国税则最后规定:“进口违禁货物——阿芙蓉”,是中华英吉利税则所没有的。关口税则汉、英文本均见《关口中外约定》,卷1,页69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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