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米国望厦约定-本资料来自百度百科 (1 / 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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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米国望厦约定-本资料来自百度百科 (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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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相关里的资料有的是摘录的,这部分以后会特别注明;还有一部分是作者菌自己整理的——谁能想到动笔之后才发现很多资料不准确呢?

        另外资料较多,不必仔细,仅供有兴趣的读者朋友参考而已。

        《望厦约定》

        又称《中华米国五口通商章程》,是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7月3日中华与米国在濠镜的望厦村签订的约定,也是清政府与米国签订的第一个约定。

        中华米国《望厦约定》共34款,并附有关口税则。主要内容为米国在通商、交涉等方面,享有与英吉利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英吉利通过南海之战获得的特殊权益,除割地、赔款外,米国全部获得,而且在许多方面危害中华更甚:

        1、协定关税。

        约定规定:“倘中华日后欲将税率变更,须与协众国领~事等官议允”。——失去自主权。这和与英吉利的约定一样。

        2、扩大领~事裁判权范围。

        约定规定:中华民与米国民发生诉讼事件,米国民由米国领~事等官府捉拿审讯,按照米国法律与惯例处理;米国民在中华与别国民发生争议,“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约定办理”,中华官府无权过问。由此,中华对米国民的逮捕、审讯定罪、惩治的司法权力全部丧失。

        3、侵犯中华的领海权。米国兵船可以任意到中华港口“巡查贸易”,中华港口官府须“友好”接待。停泊在中华的米国商船,中华无从统辖。

        4、规定了12年后可以“修约”的条款。此外,约定还同样规定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如中华日后给他国以某种优惠,米国应一体均沾。

        《望厦约定》原文:

        一八四四年七月三日,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望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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