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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章 (3 / 4)
“我们的法律仍然遵从儒家人性本善的观点,基本上是以赔偿为准则的,而实际上法律应当遵从法家人性本恶的观点,以惩罚为准则。”
“秦朝那种严酷的法律是我们效仿的对象吗?不太合适吧?”
“其实看过西方名著的人都知道在这个时代西方的法律也非常残酷,比起秦朝可能是还差一点,不过比起清朝那绝对要厉害得多,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他们执行法律的目的是惩罚。”
“我倒觉得我们的法律更有人情味。”
“法律要的不是人情味,法律可能是最需要从利益角度上考量的,实际上这种赔偿制度的一大弊端就是轻微的罪行几乎不会受到什么惩罚,尤其是民事上的纠纷,告状首先得不到什么好处,其次诉讼还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这就造成了人们的道德水平处在一种不稳平衡下,人们的意志稍有不坚定就会发现得到了实惠,那还有谁能制止他们向下滑呢?举个例子吧,就好像借钱不还,这个问题似乎一直在困扰着改革后的中国人,实际上中国人的传统是不喜欢借钱的,更不要说是借了不还。可是如果仔细分析这种行为的利益得失就会发现赖账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有着非常坚实的物质基础,要帐的如果上法院打官司就算打赢了赖账的人也不过是被责令归还欠款外加利息,或许还要损失一点诉讼费,因为实际上赖账者并没有造成损失所以这样违法的成本极小,回想起来每年到年底的时候媒体上总要报道拖欠民工工资的事情,大家也都在谴责那些无良的老板,可是如果从利益得失的角度上一看的话,那些不拖欠工资的老板可以说比拾金不昧者还要高尚。他们本可以把那些人的工资扣住,不用多,扣住一千人半年的工资那就是好几百万,得到的利益不可谓不大,而他们所担负的风险呢?最严重的不过是等一两年后把这些钱还给那些还没有饿死的可怜人们,如果按投资年收益百分之十算就算他还支付了那些工资的利息最后也应当有差不多一百万的好处,这还是最坏的情况,大多数时候应当处于这两者之间,试想一下有谁拣了钱眯起来能得到这么大的好处,而且一点危险都没有。”
“你的意思是用惩罚性赔偿来制止轻微犯罪。”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上看,犯罪变得无利可图,那么这个社会应当就会开始向好的方向发展了。”
“你这话我就不懂了,就说贪污吧,当然是有利可图他们才会去做的啊?”
‘你没有弄明白我的意思,我是说总体上,如果我们把贪官作为一个整体,清官也作为一个整体,我们把这两个整体的得与失都计算出来。这里面清官的好算,贪官的复杂一些,需要考虑贪污的总量、被查处的概率、惩罚的强度等等。算出总量之后除以人数就得到了平均的得与失,如果在这个计算中清官所得到的平均利益比贪官大,那么我们就可以用这样一个公式来教育官员安分守己。‘
“说得容易,你怎么能得到贪官的那些数据,就这个被查处的概率你就根本得不到,你只能得到被逮捕的贪官数量,可是你到哪里去弄总数呢?”
“这个是有点头疼,我有一个不太成熟的想法,当年我们可以搞人口普查、经济普查,我大概可以通过类似的办法来获得数据。”
“哈哈哈哈”如果我能控制身体的话现在一定已经笑出了眼泪,“贪官普查?你可真逗,亏你想得出。”
李富贵也被我笑得有些不好意思,“我也说了这是一个不太成熟的想法,实际上应该叫犯罪普查,说普查也不对,可以叫抽查,我想用卧底来得到一个小范围的比例,多抽查几处也就能得到一个大概的数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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