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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据邮件 (1 / 7)
10月30日13时34分~10月30日14时5分
审问人:陈原
笔录记录人:徐至
被审问人:刘颜(女、26、家政保姆)
住址:道尔镇东五街16号
1.问:与被害人是什么关系?
答:她是我的雇主,我在她家当保姆。
2.问:29号下午6点左右在哪里?做什么事?
答:17点45分和女主人打完招呼之后出门去菜市场买菜,然后是在18点25的时候回来的,因为我有看手表的职业病,所以记得很牢。
3.问:哪个菜市场,有人证明吗?
答:就是镇北菜市场,证明的话,当时的摊贩应该可以作证吧。
问:那里大多都是流动商贩,而且每天经过买菜的人很多,被人记住并且知道具体时间的概率很小。就没有确切的人可以作证了吗?
答:这个……没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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