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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大秦律令 (4 / 8)
“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系投书者鞫审谳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烧掉匿书,抓捕投书之人者,赏男女奴隶各一名。〕”
“杀人者未觉则亡故,乃后告发,家人何以论处?”
“杀人者,死且埋,不予受理,
“贼入甲室,甲受伤而呼救,典老皆不在家,何论?四邻也皆不在家,何处?”
“大秦律吏有肩负当地之责,无论在否,皆论罪。四邻闻之而不救,连坐之罪。四邻不闻,则无罪。”
“免老以告不孝,謁殺,何论?”〔老人告子不孝,请求判罪或死刑〕
“子不孝,天不容,无须核实审查,当立刻拒捕弃市〔死刑〕。”
“男女通奸,知情而不举,何罪?”
“应同罪,弃市。”
“妻凶悍,其夫加以责打,撕裂了她的耳朵,或打断了四肢、手指,或造成脱臼,问其夫应如何论处?”
“应施以耐刑。”〔剃光胡子,偷笑。〕
“子控告父母,奴婢控告主人,何论?”
“非公室告,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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