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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69章 三十税一 (2 / 4)
石闵又道:“同时,废止算赋和口钱,三十税一!”
算赋、口钱是人头税。
以往的地方官吏征收赋税,无不以此为准,鱼肉百姓。而为了杜绝这种现象,石闵直接废止算赋和口钱,采用汉景帝时期的“三十税一”!
所谓的“三十税一”。。即土地产量为十份,然后三七开,佃农得七份,向地主交三份为田租,地主再向国家上交一份税赋。
与三十税一差不多的,就是“十五税一”。
三十税一和十五税一都是汉朝的赋税制度。
《汉书·食货志》中记载:“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
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
所谓的“十五税一”是指地主向佃农收取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五即产量一半的地租后,地主再向国家交纳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一的税赋。
也就是土地产量为十份,地主与佃农五五开后,地主再向国家交一份的税。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五十,税率为十分之一。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十五税一”。佃农是不向国家交税和交租的。
同样,所谓的“三十税一”,也并不是指地主向国家交土地产量的三十分之一的税赋,而应该理解为,土地产量为十份,然后三七开,佃农得七份,向地主交三份为田租,地主再向国家上交一份税赋。
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三十,税率仍为十分之一。“什五税一”、三什税一”并不是税率为“十五分之一”、“三十分之一”的意义。
石闵为了给赵国的黎庶休养生息,推行曹魏时期的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法令,同时推行三十税一,还废止了算赋和口钱,表面上大大地便宜了农民,其实这只是表面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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