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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三章 商部北上 (2 / 4)
“好!”
薛桐赶紧接着说道:“那咱们今日便立下文如何?”
其实在大明朝,是不允许地方官吏、百姓擅自开矿的,只能由朝廷设置专门的官吏机构进行开采。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此时大明私自开矿的官吏、士绅何其众多,对此朝廷也只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根本就管不过来。
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薛桐、谢奉听到刘君韬提出以大同矿藏作为抵押的时候,才会这般从容,并且迫不及待的要和刘君韬签订文,生怕刘君韬半途反悔。
刘君韬笑着说道:“好!”
“来人!取纸笔来!”
接着,刘君韬便亲自提笔,和大同知府谢奉、大同镇副总兵薛桐一起,三人共同拟定了一份抵押文,用大同境内的煤炭、铁矿等矿藏资源作为抵押,向玉山票号借贷白银一百三十万两,粮食四十万石。
而且,这些巨额钱粮只是第一批,接下来玉山票号将会陆续送来四批钱粮,总数将达到四百万两白银、一百七十万石粮食!
当然,这笔巨额的钱粮将会分成两份,大同府分得四成,大同镇分得六成。
文中规定:大同府和大同镇借贷的这些钱粮都是不用偿还的,只需要允许兖州镇商部是大同境内开设煤矿四处、铁矿五处,以及其余的各类工坊二十七处,并且同意商部在大同境内开设票号的分号等各类生意。
这份文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对于这份文,刘君韬和谢奉、薛桐可谓是三方共赢。
刘君韬可以凭借这份借贷文获得大同境内的煤铁资源,要知道大同可是矿藏资源非常丰富的,在后世可是煤铁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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