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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一章 民族瑰宝 (3 / 6)
一些孩子上了不到半年时间又中途退学了。学校和家庭里朗朗的读书声渐渐地弱小了。这一次不是因为贫困的问题,而是因为语言的问题。
东乡族有自己本民族的语言,属于阿尔泰语系的蒙古语族。在东乡语的词汇当中,汉语和蒙古语的借词较多,也有不少突厥语、阿拉伯语和伊朗语借词。没有本民族的通行文字,有文化的少数人使用的是汉文。
在学校里,老师使用汉语汉文教学。这些孩子用汉语交流,回到家中与父母交流的时候才使用东乡语。时间一长,孩子们的东乡语水平有了很大的退步。
这个现象让孩子的父母们忧心忡忡,寝食不安。他们担心民族的语言将会失传,导致整个民族都会消亡,因此又把孩子留在家里干活,不再去学校了。
这的确是一件棘手的事情。
马小平当年上学的时候,从小学到大学,学校使用的是汉语。因此,他的汉语水平很高,东乡语水平却是差强人意。马小平从自身的情况体会到老乡们的担忧。他试探地提出,能不能在学校实行同时用汉语和东乡语教学。
有的人表示赞成,说这样可以保证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不断代、不失传。也有人坚决反对,认为这是以局部利益冲击整体利益,干扰国家通用语言的推广和使用。
牛木林找来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认真地学习和研究。他首先找到了双语教育这个概念:
双语教育是指世界上一个地区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作为教学媒介语的教育制度或教育模式。
我国的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是指在少数民族教育教学过程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开展相关课程教学的一种教学模式。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来学习中华民族文化、国家主流文化、现代科技文化,使少数民族学生能够面向全国、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获得更大的发展;通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来学习少数民族文化,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得以传承和发展。通过双语课程体系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双语能力,达到民、汉兼通的培养目标。
那么,实施双语教育有没有国家相关法规的依据呢?
马小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看到:第一章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四条又指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并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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