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8章 再次协商未成 (3 / 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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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8章 再次协商未成 (3 / 4)
        这些事情前面调查和协商时双方都清楚,陈总安静了一会儿终于开口“我再次重申,张建设这件事和我们酒店无关,我们能拿出十万元已经是出于最大的人道主义了,你们的胃口太大了,既然你们还不满足,想采取什么方式我们奉陪到底。”

        陈总经理收拾好本子,站起来,一副无赖样子。

        黄一曦深知这算是酒店最后的协商安排了,但是她一点也不气馁,毕竟,她手上还有杀手锏

        “我的当事人也知道她丈夫这起意外的最大责任人不是你们酒店,所以只要求最低的补偿,没想到我当事人的善意没被接受,既然如此,我们只能走最后一步了,我已经让医院提供截至昨天的治疗费用单据,决定向审判机构起诉同时申请先予执行。”

        “你说什么?”陈总诧异地回过头来。

        “先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的当事人完全符合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当然,并不是以上范围的案件都能提起先予执行,先予执行还需要下列条件的前提。

        第一,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向人民审判机构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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