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法与刘府 (2 / 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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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法与刘府 (2 / 4)
        郑文认为,制定专门的反腐法律,设立更加专门的反腐机构,在大乾势在必行了。

        而在大乾,判刑依据的主要法律就是《乾律》,这是一部在《唐律》的基础上,加于修订改编而形成的,郑文觉得,在大乾有些不适用了。

        而在大乾最为正规的反腐机构,则是督察院,而实际上反腐也不是他们的主职工作,也只是顺带的,他们的主职工作是监察地方,震慑地方官员,让地方官员不敢胡作非为,让地方势力不至于做大,但这些年江南地区的现状,则是**裸的在告诉郑文,督察院有些形同虚设了,已经到了必须要改变的时候了!

        而大乾,刑部的主职工作,则是管理全国刑讼法律相关工作,既负责管理全国的监狱犯人,又负责督察全国各地的刑事案件……而此时的大乾,地方案件的审理权,则是在各地的主官手里,一般案件的审理权是到不了刑部手里的,他们只负责最后的核查而已,但显然天高皇帝远,刑部也不能时时了解具体的情况,也只能按惯例做出最后的批复而已。

        而大乾的大理寺就比较尴尬了,一般只负责大案的侦查,而最后的审案权则在刑部手中,当然也负责冤假错案的重新侦查,因此大理寺空有地位上的高规格,在实权上却有些名不副实,也因此大理寺的势力只能在燕京打打转。

        因此,郑文呢,就想加强大理寺的实权,做到名副其实!

        把专门官场的反腐工作交给这个部门,让他的直属机构遍布全国各地,形成对官员的威慑!

        当然也因为这大理寺的一把手杨波,算得上是郑文的绝对亲信了。

        而督察院呢,郑文则决定细化他们的工作,使他们能真正做到监察地方,监察官场!

        而刑部呢,郑文则决定逐步的剥离地方的审案权,交由刑部负责,把刑部的直属机构派往全国各地,这些一来,地方主官只负责治政,司法权则交由中央,这也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更好的统治大乾!

        这样一来,大乾的三法司,刑部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督察院负责监察,大理寺负责反腐。

        大乾的司法权尽皆归属这三个部门,这样一来郑文也能放心!

        而且,郑文决定重新修订《乾律》,以三法司提供的依据来制定新的大乾法律,而且这部法律要成为大乾的法律总纲,相当于现在的宪法,其他法律必须根据这部法律来制定,不可以有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这部总法形成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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