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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惊天动地 (11 / 13)
十七、舰船解体工作开始实施地时间:
(1)根据本条约必须废弃地舰船。需在本条约生效后六个月之内完成废除其作战能力的相关工作,而舰体的废弃工作需在条约生效后十八个月内完成。
(2)根据本条约进行替换地舰只,需在其替换舰船完工后十八个月的期限内完成。如果其替换舰船的建造工程发生耽搁,需在其替换舰船铺放龙骨后四年之内开始动工,并在此工程开始后六个月之内完成。
十七、主力舰替换规则:
(1)主力舰和航空母舰在其服役20年后,将由新的同型舰船替换。替换舰船地规模不得超过本条约规定数字。替换舰船铺放龙骨地时间,不?*缬诒惶婊坏慕⒋ǔ珊蟮牡谑吣辍3乇鹱⒚鞯兀ǘ砉⑼炼洌┲髁⒑秃娇漳附ⅰT?916年1月1日之后五年内不得开工建造。
(2)各签约国有义务迅速、及时地向本条约其他签约国通报以下内容:
(3)将要被新建舰船替换的主力舰或航空母舰地舰名;
(4)政F*批准建造替换舰船的日期;
(5)替换舰船龙骨铺放的时间;
(6)即将开工的舰船的标准排水量,以及其主要技术规格,尺寸。即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线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7)新建舰船的下水日期以及其下水时地标准排水量及其主要技术规格。标准排水量时地水线长度、水线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8)各签约国在主力舰和航空母舰发生意外事故而损失时,可以立即建造其替换舰船,该国的舰船替换计划可依此时间而提前顺移。
十八、任何依条约规定得以保留的主力舰和航空母舰不得进行重建或其他大规模改装。为防御潜艇和飞机攻击而进行的改装例外。并且需遵从下述瓴则:签约国的舰船可以加装防雷隔堵,以及防空型甲板。因此而增加的单艘舰船排水量不得超过3000吨。舷侧装甲、主炮的口径、数量和型号不得进行改动。
十九、关于本条约中涉及地名词之意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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