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章 (6 / 9)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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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章 (6 / 9)
        大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授田按户口,一个家庭的人数越多,分到的田地也就越多;同时授田是有年限的,一个男性农民从成丁十八岁那年从国家那里分到土地,到六十岁那年必须再把土地还给国家,只享有四十二年的使用权。

        农民耕种的田地分为两类,一类可以继承,叫永业田,另一类不能继承,叫口分田。

        耕地也可以出租,但是不准买卖和抵押。

        如果能严格按这种制度执行下去,大唐的土地兼并不会来得那样快。

        可惜,到李治朝中后期,这些制度逐渐废弛。

        现在苏大为在倭国和百济实行的土地制度,其实也是唐制。

        土地归属国家,国家分配田给农人种。

        按大唐租庸调制,四十税一。

        每八十亩口分田仅需要缴纳粟八十石。

        到年限或死亡后,土地回归国家,重新进入分配。

        任何制度,到了中后期,被人钻空子或者废弛,都是必然的。

        不过苏大为也没想帮着倭人建立什么万世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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