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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九六章 忠勇侯舌战群儒 (3 / 7)
杨庆说道。
“家贫,无力娶妻,以娶我家婢女入赘!”
那士子代表说道。
“你的婢女何来?”
杨庆问道。
“饥荒之中其父母无力抚养,卖于我家收养,自小由我家养大。”
那士子代表说道。
“大明律.刑律.盗贼,以收养名义转卖良家子女者,以略人罪,杖一百徒三年,纵然为妻妾子女者,亦杖九十,徒两年半,恭喜你,你们家犯法了,不过要是你祖上买的,那么人死案消,那么买她的那位还在吗?”
杨庆问道。
明朝对人口买卖又不是没法律。
事实上历朝都有法律限制,只不过后来都没人遵守了而已,哪怕是父母卖子女给人家当奴婢其实也是犯法的,卖卑幼,也就是年幼的弟妹子女侄子女之类,统统按律徒三年。只是实际操作中,几乎就没人遵守,毕竟除了一些品行恶劣的,那些父母都到卖儿女的地步了,肯定是为了给子女找条活路的。而官府为了避免饥民饿死太多,对于这种人口买卖都是采取默许态度,不要以为古代人口买卖就是合法的,其实任何朝代绝大多数人口买卖都是非法的。
包括蒙古人。
蒙古人时候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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