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五二章 雄辩(下) (2 / 3)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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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二章 雄辩(下) (2 / 3)
        接近年底,几起重要案件都吸引雷鸣。

        其中一起案件是交通肇事案。雷鸣作为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发现不少问题。

        被告是执B证司机,搭大客车时发现与司机是熟人,就说他已经得到驾驶证,可以帮司机开一段路,正好司机也累了,就让被告人开车,后来被告驾车与来车避让时,采取措施不当,车子冲下路基,死亡三人,重伤五人,轻伤数人。

        作为被害人集体委托的代理人,在起诉阶段,雷鸣发现,这部车是个体出资购买,但入户则挂在县汽车站,汽车站与车主签订了承包合同,这才拿到路线牌,协议上约定:汽车的行车安全由原车主负全责。

        被害人多次到车站索赔,但车站均以协议上约定汽车的行车安全由原车主负全责为由,拒绝赔偿。而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都认同了车站的说法,协议上确实白纸黑字地这么说的。

        1997年,江宁市刚刚重视交通肇事犯罪的惩处,经验不足,以致很多案源流失。

        开庭时,雷鸣提出三点意见:

        一、应该追加汽车总站以及总站相关安全监督责任人员的刑事和经济责任。因为按车管所的记录,汽车是总站的,洗车经营也是总站的,汽车总站以及总站相关安全监督责任人员应该对汽车及汽车的运行安全负责。符合《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该追诉。协议规避了法律规定,应该无效。

        二、应该追加车主即行车司机的刑事和经济责任。车主与汽车总站签订了协议,对车辆及行车安全负有责任,但没有坚守岗位,导致车祸发生,也符合《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该追诉。

        三、对于民事赔偿部分,雷鸣则要求依法处理,列出了很具体的索赔依据,总额近300多万元。

        雷鸣的观点一抛出,庭审大厅内两百多人都震撼了,被害人和家属则激动不已,为了医治和处理后事,大家已经没有能力支付代理费,而雷鸣免除代理费为他们代理,并且自费进行调查,让大家很感激。让大家更激动的是,雷鸣提出的观点让他们很兴奋,他们又看到了希望。

        案件的结果让雷鸣很欣慰,法院退回补充调查,后来依法追诉了三个人的刑事责任,汽车总站被判决补偿两百多万元,被害人则给事务所送来了锦旗,还交上了代理费两万多元。

        雷鸣得罪了一大批人,但他不管那么多,做这一行的,不可能人人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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