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章:少年辩护人 (1 / 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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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章:少年辩护人 (1 / 4)
        看到公诉人呈上的被告人供状,赵保安道:“我的当事人称,那份供状是伪造的,绝非他本人所供。上面的签字不是他的。上面的手印,是他在被侦查人员动刑晕厥后,被人拿着他的手,偷偷按上去的。”

        “辩护人指控供状系伪造,可有证据?”刺鱼头法官问。

        “我当事人身上的伤,就是证据。”赵保安道。

        “水族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对罪犯动刑。”鲶鱼头公诉人道。

        “请公诉人注意法律概念——所有案犯,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不能称为罪犯,应当称为犯罪嫌疑人。”赵保安道。

        “我反对,这与案件无关。”鲶鱼头公诉人道。

        “反对无效。”刺鱼头法官道,“法律用语,是应当严谨些。”

        “请问公诉人,水族法律,是否明文规定,可以对嫌疑人动刑?”赵保安问。

        “我反对!辩护人这是在玩文字游戏。是在藐视水族法律!是在藐视水族法庭!太不庄重,太不严谨了!”鲶鱼头公诉人道。

        “反对有效。请辩护人注意法律用语。”刺鱼头法官道。

        “首先,我没有藐视水族法律,更没有藐视水族法庭。我方才所提,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并非什么文字游戏。只要精通水族法律的法律工作者都知道,水族法律中,根本没有办案可以对嫌疑人动刑的法律条款。既然法无明文规定,那又如何能够认定,可以任意对嫌疑人动刑呢?”

        “这......”刺鱼头法官也卡壳了。

        “请法官大人回答。”赵保安道。

        “请回答,请回答!”旁听席上的程丽薇再次带头喊起来,不少人也跟着喊起来。

        “肃静!肃静!”刺鱼头法官再次敲起法槌。

        “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办案过程,对于那些顽固不化的嫌疑人,适度地用用刑,还是有助于办案的吧?”刺鱼头法官憋了半天,竟然憋出这么几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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