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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大连建基(3) (1 / 4)
《苏州约法》一式五份,副契分别在北伐军主帅黄明晰、登州士绅高药师、曹孝才、僧即荣四人之手,另有正契交由当时被俘虏的辽国安复军刺史马中望保管。
“余率军北上辽东,非为国战,概因辽东战乱,汉民于蛮族眼中有如猪狗牛羊,日受掳掠奴役甚至于买卖,民众苦之久矣。余与北伐将士俱信吾民文明开化,天赐自由之民权不应受蛮夷所损,为此北上开辟一处天地以做汉民安乐之所。
今有苏州民众举城相投,感其意志之真诚,吾今以北伐军主帅之名与全体苏民做约,此约基于一个原则:苏民让予北伐军两县之土地及统治权,北伐军承认苏民之拥有自由言论、拥有私人合法财产以及追求幸福之权力神圣不可侵犯。
契约如是:
契一,北伐军有维护苏民之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任何人损害之责任,苏民有为北伐军提供军粮与兵源之义务。
契二:北伐军组织之官府有行政、治安管理及收税之权责,苏民有对官府收入支出监督并做审核之权责。
契三:苏民有推荐刑狱判官之权;北伐军有给予任命及拨发经费之义务;任何军方及官府衙门不得干涉民事刑罚判决。
契四:北伐军有兴建书院、施行义务教育,使治下所有民众文明开化之责任;苏民有配合拥护之义务。
契五:苏民有信鬼神之自由,但不得借鬼神之语行非法之事;民间道佛及它教之结社建筑都应受官方有序管辖。
契六:北伐军之官方有重农耕兴工商,使民生富足之责任;苏民有配合拥护之义务。
契七:苏民有赡养父母儿女之责任,并且不得损害父母儿女天赋之权;官方有引导纠正民风,倡导正义天理之责任。
契八:北伐军及民众对一切奴役具有无可辩驳的反抗权力和责任,任何议降者立斩无赦。
契九:北伐军之地权、统治权均为北伐军及其民众所有,不受任何人干涉。
契十:北伐军有宣布进入军管时期之权力,一旦进入军管期,一切以军法为尊。
黄明晰在约法签订不到半个时辰之后,宣布苏州两县进入军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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